拘留过律师,刑事拘留请律师管用吗 知乎

时间:2022-11-23 09:2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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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请律师管用吗?
  • 醉酒辱警被北京警方拘留,这名“有钱、有律师”的豪横男子栽了
  • 一律师乘高铁“霸铺”被曝光后,起诉央视!法院这样判
  • 刑事拘留请律师管用吗?

    律师解答:

    当然有用。

    建议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就委托律师介入,这样律师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可以充分行使其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更注重案件中无罪与罪轻的证据,必要时调查收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没有得到的无罪与罪轻证据,进而提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主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作者简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川内首家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为超10万名客户提供过刑事法律咨询和帮助。

    找专业的刑辩律师,结果大不同。


    拘留过律师,刑事拘留请律师管用吗 知乎

    醉酒辱警被北京警方拘留,这名“有钱、有律师”的豪横男子栽了

    夏日炎炎

    不少朋友把酒言欢

    但有些人几杯下肚就飘忽所以

    趁着酒劲耍起了“酒疯”

    近日,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酒醉滋事警情时,醉酒男子吴某拒不配合工作,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在对吴某传唤过程中,吴某嚣张的称“我有律师,我有钱”,并不断辱骂民警,最终吴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件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会同海淀分局迅速启动维权工作机制,第一时间牵动相关部门到场处置,全程跟进督办案件。现吴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

    对于任何阻碍、妨害民警执法的

    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警方将一律依法严惩

    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和首都民警的

    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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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乘高铁“霸铺”被曝光后,起诉央视!法院这样判

    针对罗某的高铁“霸铺”的行为,央视此前进行了专门报道。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央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央视对罗某乘车“霸铺”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罗某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央视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其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央视在报道中用“霸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因此,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前报道

    因认为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2020年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2018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视频来源: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

    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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