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2:07:1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9月,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某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罗某及第三人务川自治县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王某在收到该案判决书后,于2020年9月6日晚拨打该案主审法官电话,在法官已明确告知其不服裁判结果的救济途径后,王某仍旧言辞激烈地表达不满,频频使用质疑法官水平、猜疑法官与其他律师有特殊关系等语言,且用侮辱性词语抨击法官。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须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而且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10日,务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万元。王某不服该决定,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遵义中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因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影响裁判结果,代理人不服裁判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而非通过不当言行解决。该案中王某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应遵守法律、配合诉讼、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对王某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挑战司法权威的不当言行进行惩处,不仅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增强了法官履职安全感,更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