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9:25:4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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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泽:适用新规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
梁高峰 刘奇文
本报讯(通讯员梁高峰 刘奇文)“一时糊涂差点毁了自己一生,现在我们终于能回归正常生活了……”近日,在山西省安泽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一起刑事案件,周某等3名外地民工也被依法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身轻松,踏上了返家路程。
今年4月3日晚,周某、喻某、陈某在沁河安泽段使用电子捕鱼器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安泽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过了解案情、及时查阅司法解释后发现,该案立案的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根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纵观本案,涉案人系初犯且主动认罪,那么,如何做到依法审慎办理案件和促进生态修复统筹兼顾?安泽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现场发表意见。5月25日,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由此,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该案线索。随后,该院向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积极促进修复生态、刑行衔接等工作。
接到检察建议后,安泽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咨询了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7月25日,该局根据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沁河安泽段水生生物资源的复函》和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资源相关修复办法,对周某等3人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3人购买665.5公斤鱼苗放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为保证增殖放流效果,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筛选了鱼苗品种和投放地点。7月27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周某等3人在远离村庄、水面宽阔的跨河漫水桥上集中投放鱼苗,1300余斤鱼苗成功放流。
鉴于本案发生在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节点,且案发地段多有断流,周某等3人没有实际获得渔获物,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检察机关认为3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
当地时间22日,英国刑事律师协会表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成员投票决定,从9月5日开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举行无限期、不间断的罢工。
在薪酬奖励幅度落后于四年来的高通胀率之际,英国律师与铁路工作人员、教师和公务员一起支持在未来几个月内采取罢工行动。(总台记者 康玉斌)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梁秋坪、郝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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