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8:4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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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我们应该知道这些
马思杰介绍,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前者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后者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的意义
马思杰表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体现了法律对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慈母般的关怀”。继承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兼顾了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实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优化改进。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颇多
马思杰认为,民法典继承编变动大、亮点多,可从以下七点更直观地来了解。第一,扩大了遗产范围。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已跟不上当下社会迅速发展的步伐。这次采取概括式,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让遗产的判断更容易。第二,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将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第三,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第四,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第五,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过去,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的规定,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民法典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报酬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第六,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存在冲突,应以哪个遗嘱为准?继承法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或变更。生活中,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解决了这一问题。第七,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考虑到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至亲关系和情感纽带,鼓励一时犯错的继承人自我反省和改过自新,并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定向传承的自主意愿。
以案说法
【案例一】陈某爷爷奶奶去世后,父母也因意外去世,只有陈某和大伯相依为命。后陈某的大伯也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陈某一个亲人,那么陈某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如果按照现行继承法,陈某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家。
但民法典第1128条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关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内容,最大程度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流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陈某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案例二】周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一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3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律师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该遗嘱有效。
【案例三】李某父母育有两名子女,2016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9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音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李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李某,存款10万元则留给李某的姐姐。李某姐姐认为录音录像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律师说法】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音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并未明确录音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民法典对录音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案例四】刘某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律师说法】可以。民法典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若继承人有第1125条规定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乾恒 李瑞铭
编辑:陶晓兰 审核:马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