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00:56来源:法律常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犯罪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出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如果出现这些情形时,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网友咨询:
8月11日16时50分许,吴建光驾驶鲁13/9××××号轮式拖拉机(车斗为拼装车辆),沿临沭县乡镇路蛟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中铁和兴物流路口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吴建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建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李敬辉律师事务所李敬辉律师解答:
吴建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吴建光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吴建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李敬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河北李敬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生学历,擅长民商事法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