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00:1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南县法院庭前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据悉,原告李某与被告梅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夫妻间性格不和等问题导致夫妻频繁爆发矛盾,导致长时间分居。2020年11月,原告李某诉至我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梅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为便利当事人,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在厂窖镇司法所进行了调解。经多次沟通,原告李某仍坚决要求离婚,表示不愿意再与被告唐某一起生活,被告梅某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见状,以情入手,耐心劝解:“离婚只改变夫妻关系,并不改变与子女的亲属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谁抚养小孩,另一方都可以享有探视权,都可以参与、关心小孩的成长。”承办法官用法治的温情化解冰冷的隔阂,经过两个小时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梅某抚养教育成人,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应承担的婚生子梅某抚养费。
法官有话说: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从法律上来说很简单,但是简单下判,社会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 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本案中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即使各自生活,子女仍应是父母的牵挂。 怎样让离异家庭的子女从感情上、生活上得到更好的照顾,让子女受父母离异的影响降到最低是法律所无法涉及到的情感盲区。 正确运用法与情的调解,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面对问题,即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同时认真考虑与离婚密不可分的子女抚养问题,这才是司法调解存在的意义。
编辑: 许泽峰
审核: 盛敏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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