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3:28:07来源:法律常识
记得司法部上一次通报还是在8月31日,9月、10月没有发布最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律师类)。
本次一共通报9件,涉及7名律师和2家律所,5项处罚事由:
一故意犯罪
1.云南李铁峰(锋)律师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6年5月11日,当事人因犯单位行贿罪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100000元;2016年9月26日经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刑终7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原审被告单位云南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筹备及开发牟定“化湖世居”(原项目名称“盛世春秋”)的过程中,为获取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开发权,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时任楚雄州委常委、楚雄州委宣传部部长、牟定县县委书记姜某某,时任牟定县县长彭某某,时任牟定县副县长张某某、樊某某,时任牟定县委常委、县委办公主任席某某)行贿共计97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并应对云南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员毕业、公司项目前期筹备人及项目合伙人、项目前期直接责任人员李铁锋、李嘉乾、胡明德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原审被告人行贿时公司尚未成立,但四原审被告人为开发牟定县盛世春秋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协调费用在项目成功后计入公司开发成本,若不成功由毕业负责将支出的款项退还李铁锋、胡明德,获得开发权后毕业陆续实施了公司登记注册、经营,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由公司承继,行贿实现的是单位利益,故其公司筹备阶段的行贿行为动机体现单位意志,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属于注册的云南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原审被告人行贿的现金已由云南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销,并退还了垫付此款的李铁锋,实现的是单位利益,故本案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四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抗诉机关提出原判定性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公诉机关指控毕业、李铁峰、李嘉乾、胡明德的行为是行贿犯罪,而非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在金诺房地产公司筹备阶段向他人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定性错误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2.四川熊永文律师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06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永文犯虛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熊永文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沪02刑终466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熊永文上诉,维持原判。
3.四川冷林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7年9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 院以(2017)川14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后冷林上诉至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冷林申请撤回上诉,2017年12月21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4刑终171号终审裁定,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2017年3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冷林酒后驾驶川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大门外路段时,与从人行横道过道路的被害人唐某相撞,造成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冷林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2.6mg/100ml。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冷林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唐某不负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冷林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
2015 年5月14曰,徐剑德以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袁某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担任袁某某与浙江包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 4500元。合同签订之后,徐剑德于2015年5月18日查询了浙江 包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但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一直未将案件诉至法院,期间当事人袁某曾多次催促徐剑德要求向法院起诉浙江包某公司。后浙江包某公司宣告破产,徐剑德于2017年12月24日向浙江包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8年7月24日,徐剑德将4500元代理费退还袁某某。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违反收费规定、利益冲突原则
2017年12月20日,潘枝锋所在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与冷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潘枝锋为冷某某与顾进跃案提供法律服务,约定律师费10万元,办案费24.5万元。2018年1月26日和27日,潘枝锋草拟并发《法律咨询和解协议》到顾进跃邮箱,该协议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近期涉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并进行中立的调解,并约定咨询费用和法律调解费60万。2018年2月6日,顾进跃指使顾某转账10万元到陈某的建行账户。陈某告知潘枝锋收到该笔10万元,潘枝锋没有明确告知其是否接收,由其自行决定。2018年3月10日,潘枝锋授意陈某发短信给顾进跃,告知其收款账户,收款账户也是陈某的建行账户。同日,顾进跃指使其妻子王某汇款10万元至陈某建行账户,陈某将该笔10万元转到潘枝锋个人账户。顾进跃向福田区司法局投诉潘枝锋,后潘枝锋将该笔10万元转回到陈 账户,截至2018年8月18日,陈某已将20万元原路退回到顾进跃和王某账户。
司法局认为,当事人潘枝锋为冷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与对方当事人顾进跃联系,草拟并发《法律咨询和解协议》到顾进跃邮箱,收取顾进跃10万元,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行为。上述行为构成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形。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40条第1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违反收费规定
1.浙江郭行舟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郭行舟受邱某委托代理陈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辩护人时,除收取协议约定的20000元律师代理费,另于2016年10月31日、2017 年3月29日收取邱某及陈某朋友周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未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也未入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账目,后于2018年4月12日、7月1日退还人民币40000元。
2.浙江刘财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罚款3000元
2016年11月25 日,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王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刘财华、赖某某律师担任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约定免费代理。2017年4月案件开庭前,王某某给予刘财华现金3000元,而刘财华未将3000元费用上交律所统一入账。2018年8月2日,刘财华将3000元退还王子富。
3.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2018年4月,投诉人罗某与泰仁分所签订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收费方式 为风险代理,合同签订之日预先支付律师费5000元,剩余律师费按实际收回款项(或申诉判决财产价值)的10%支付。 同日投诉人向泰仁分所支付了该案件的基础代理费5000元。2018年4月12日,投诉人向市律协投诉泰仁分所。2018年 5月17日,市律协收到投诉人《撤回投诉说明》,表示其已收到泰仁分所退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5000元费用。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做风险代理的噢!
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实行风险代理,违反了《律师法》第25条第1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四47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徤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 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3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三)请求绐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五疏于管理
领路所对本所律师收案、律师费收取、公章管理、空白介绍信、律师所空白函领取管理不到位,造成本所律师范春雷多次不以律师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并私自收取律师费、不开具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佛山司法局已于2018年9月10日对范春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佛司罚决字第3号),对其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42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经领路所申请,本机关已于2018年9月19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