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25:40来源:法律常识
金禹律师劳动纠纷成功案例:李某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劳务合同/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至12月,李某给*建筑公司在太阳山*镁合金厂工地搭架。2010年12月6日,结算人工费45878.8元。去年部分付款,目前尚欠20778元。虽经李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一直未付。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的人工费20778元整;2.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12月,建筑公司雇佣李某在太阳山镇*镁合金工地搭架。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建筑公司共计欠李某劳务费45878.8元。后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5100.8元,下剩20778元经李某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李某遂起诉至我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某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
由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劳务费20778元;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金禹律师,本案中李某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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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