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56:1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李梅
王某刚刚“投资”一家“即将上市”的A公司,“取得”了该公司的“原始股权”,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称A公司及其主管、有关责任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对其已经立案调查。王某和A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法院将会怎么处理?
情形一:A公司主管及有关责任人因为其他犯罪行为涉及犯罪,即涉嫌犯罪被调查的行为不是王某“投资”这件事,而是例如走私、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等其他原因涉及犯罪的。
那么,王某和A公司及该公司主管之间的“投资”纠纷,法院应当单独审理。
情形二:A公司主管及有关责任人属于专门骗取王某等人“投资款”的行为本身涉及犯罪。
那么,王某的“投资”纠纷只能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中一并解决,A公司主管及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王某返还骗取的“投资款”,如果因此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A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
情形三:A公司主管及有关责任人以A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投资”合同后,将王某的“投资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那么,不影响王某对该单位的“投资”,王某可以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投资”相应的合同责任。
情形四:王某和A公司的“投资”纠纷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此举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那么,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同时会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然后按照上述情形二进行处理。
情形五:王某和A公司的“投资”纠纷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附相关材料函告人民法院的。
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作出进一步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则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同时会通知王某和A公司,并退还诉讼费;经审查认为属于经济纠纷的,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投资”纠纷将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