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1:23:04来源:法律常识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滥伐林木案,10月12日,经马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克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黄美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林支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予以没收。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被损毁林地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9126.7元(此款已存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并由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第三方机构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代为补植复绿,修复林地生态环境。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马山县县级媒体“马山时讯”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事前共谋,林克方负责联系民工,林支新负责指认砍伐范围,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的社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因林克方、黄美花、林支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述请求,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