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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10:51:32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论争同命同价

律师交锋“同命同价伪命题”说

◎文/本报记者 马军(《青年周末2007年11月1日报道》

曾引发多次热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近日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个最新判决而再生波澜。几乎一面倒的媒体舆论认为,此次改判后的“同命同价”体现了司法进步。然而争论远未罢休。

该案代理律师对记者讲述了他前后多次代理此类案件的困惑和质疑。

但有人认为,所谓“同命不同价”根本是个伪命题,被一些作秀的律师用来误导大众。争论双方唯一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主张取消“户籍”这个衡量标准。

同类案子 北京同一法院不同判决

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男子陶红泉因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经过二审,这一要求得到满足,比一审判定按农村标准给付的赔偿标准多10万元。

办过好几起同类案子仍无把握

今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刚刚改判的这个案子,是由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律师代理的。

刘晓原先后接过多起这样的车祸赔偿案。尽管如此,他仍对这种案件没有把握。去年他就曾代理过一个基本相同的案子,死者也是有外地农村户口的一名女士,从2001年起在北京打工。但北京此前还没有过将农村户口“同价”判的先例。所以刘晓原当时感觉把握不大。家属找到他时,他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不妨先按城市标准来提赔偿要求。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依据不同标准,二者相差很大。此前,曾震惊京城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案,于2006年5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被撞死的路人为城镇户口,每个家属获赔45万余元,而被劫杀的出租车司机为农村户口,其家属仅获赔23万余元。数目相差约一倍。

去年当事人找到刘晓原时,提出的要求也并不高,“能按北京的农村标准判下来,获赔24万元,我们就很满意”。判决结果下来,是按北京城市居民的标准算下来,47万元。这个判决,后来在媒体报道中,被称作是北京市第一例“同命同价”赔偿判决案。

媒体报道被陶红泉的家属看到,他们找到了刘晓原。没想到这次却是一波三折。

律师抱怨司法解释不明确

在陶红泉这个案子中,刘晓原原本充满信心,因为两个死者的情况基本相同,并且后者陶红泉的证据更充分,在北京居住的时间更长——1995年他就来北京打工,从事个体屠宰业,虽没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一直租住在朝阳区大黄庄。而且两个案子都是由朝阳法院受理的。

不料,一审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在今年3月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判下来,家属只得到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

这个结果出来后,刘晓原觉得很吃惊,告诉家属必须要上诉。如果是城市户口,在这起事故中,死者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比农业户口整整相差10万元。

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陶红泉办理了暂住证,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可以认定为北京,因此“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这样,家属就获得了按照北京城市居民标准判的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刘晓原认为,同一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最高法院对这类案子的司法解释不明确,导致下面有些法院,甚至是不同法庭和不同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理解。

刘晓原如今手头上还有一个同类案子,正在等待开庭。但比较麻烦,死者虽然在北京住了好几年,一直没办过暂住证。刘晓原找到死者生前打工的公司,出具了一份工作证明。“这也是一种补救的办法,不过法官是否采信,目前不能打保票。”

10月28日,在记者采访刘晓原律师时,又有两人找到刘律师,咨询起诉事宜。也是同类案件,一名摆摊卖早点的山东农村妇女,在北京街头的一次车祸中被撞成“植物人”。

“她办过暂住证吗?什么时间办的?”刘律师问。在得到家属“2003年办过”的回复后,刘律师的表情就有些轻松,“有1年以上的暂住证,就好办多了。”

北京尚未自行规定附加条件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目前只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中第29条作出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29条出来后,各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公布一个数字——引自统计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费用。

刘晓原对“始作俑者”的这一司法解释很气愤,他认为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来划分标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河南、广西、安徽、重庆等省市对所谓“同命同价”问题自行做了一些规定,但都附加一定条件,即农村人必须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且合法收入来源于城市。刘晓原说,北京市外来农村人口很多,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也不少,但目前尚没有类似规定出台。

据媒体报道,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但到目前,“相关决定”仍未出台。

10月29日,记者打电话到最高法院办公厅新闻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他们没有接到出台新规定的任何通知,至于对原有的司法解释是否变更,何时变更,目前都不清楚。

刘晓原建议:“对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计算赔偿额的标准。《国家赔偿法》在计算赔偿额时,就没有城里人和农村人区别,一概都以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希望最高法院尽快修改第29条规定,制订一个新的统一标准。”

陶红泉死亡赔偿金二审改判,披诸媒体后,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愿同命同价不再成为新闻”,媒体上又掀起新一轮对第29条司法解释及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批判。实际上,早在今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就已将他的批判付诸行动,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寄出一份快递,请求对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法律审查。他认为,该司法解释造成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在客观上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且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对这一做法,律师阵营内部也有不同观点,江苏无锡律师周缘求随即发表批驳文章,并在“中国律师网”等网站与持相反意见者进行交锋。如今双方谈起这一话题,仍是针锋相对。

“同命同价”是个伪命题?

周玉忠(广州律师):我自己代理过十几起相关案子,以前大部分都是按农村标准来判,现在广东这边的法院开了一个口子——只要你是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一段时间,一般就按城市人来对待了。但我在博客中也提到,这是一种伪 “同命同价”,没有实质上的进步。进城一定时间的农民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难道那些留守农村的农民,就比进城农民命贱吗?

周缘求(江苏无锡律师):这不是命贵命贱的问题,“同命同价”实际上是个伪命题。我认为这是舆论没有正确导向。死亡赔偿金,就是一个财产赔偿,也就是死者预期收入的赔偿——编写这条司法解释的法官,在他们自己写的书里面,是持有这种理论的。农村人为什么赔付少,是因为你的收入本来就低,生活成本本来就低。

现在只看到人们质疑城乡差别,却没见人质疑“上海人比安徽人金贵”。实际上,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都是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

挑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周玉忠:有人认为,一个城市人的生活成本肯定比农村高嘛,这个司法解释很合理啊。这只是一种表面的看法。他们没想到这个问题挑战了我们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挑战了宪法的权威,挑战了社会各阶层接受的心理底线。我认为它违宪,所以才给全国人大上书。

我也承认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平等,但这条司法解释,是明目张胆的在法律中写入了不平等的条款。随着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很多户籍意义上的农民一直在城市求学、工作和生活,却为什么不能享受同样的赔偿待遇?

周缘求:我不客气的说,这种说法没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只是一种情绪的发泄和道德的指责。实际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的统一赔偿。至于财产性赔偿,在美国也没有统一的数字,而是每个案子根据具体施害过程和赔付能力来计算,高达上千万美元的赔偿都有。

死亡赔偿金不涉及“同命同价”的道德问题。一般老百姓会有这种误解,但一个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不能这样用道德的大旗来误导大众。

是否应该以户籍为划分标准?

周玉忠:无论如何,不能把户籍当作唯一的标准和参照物。如果用户口作标准,是不是说一个年创造财富几千万的农民企业家,还不如城里一个不干事的人的生命有价值?

周缘求:用户籍来作为判断标准,的确不合理。死者的收入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为什么最高法院当时会出台这么一条司法解释,因为城乡收入有差别,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不一样。但现实中,人们的生活千变万化,用户籍来作为收入的判断标准,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很可能跟实际收入情况有较大差别,不合理性在这里。

是否该确定全国统一的死亡赔偿金?

周玉忠:死亡赔偿金理应看作精神赔偿,应该参考《国家赔偿法》,跟国家赔偿金一样在全国确定一个统一价格。

周缘求:那种一刀切只能是错上加错。不合理,也不可行。第一,现实中人们的生活和收入千差万别,第二,一个全国统一的价格是不可能制定出来的,一刀切究竟切多少才算合适呢?很多人把理想化的问题,放到实践中来讨论,非常荒谬。

我认为,既然是对死者预期收入的赔偿,就应该按照他生前的实际收入来计算,而不应当按城市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来划分。就是说应该一案一议。现在只有两个标准——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不管你是什么人,都往这两个框子里装,可能跟你的实际情况有巨大差别,但你也只能认了。我主张的个性化操作方式要更合理,当然也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也可能会孳生一些司法腐败,但完全有可操作性。

按实际收入来计算,就出来一个新的问题——假如比尔·盖茨在广州遭遇车祸,撞死他的人可赔不起。收入畸高畸低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撞死了一个亿万富翁,赔得起吗?如果撞死了一个流浪汉,就不需要赔钱了吗?所以我提出了一个最高和最低赔偿限额。比人均收入高很多的,最多也按3倍计算;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的,可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这不是我一时心血来潮想出来的,实际上在其他很多种类的赔偿中,都有这种最高和最低的限额。

呼吁“同命同价”是误导大众?

周玉忠:今年的上书没有回音,以后还会上书。我不介意继续为中国邮政事业做贡献,只要同时我能为法治进步做出哪怕一点儿贡献。有人说我是在作秀,实际上我想做的,是激活违宪审查这个程序,这样人们才会对宪法抱有更多的敬畏之心。

周缘求:是的,我对他的行为提出了辛辣尖刻的讽刺和批评。我当然认为他是在作秀,其实作秀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律师不能这样不理性。这种“上书”实际上是以简单粗暴的“同命不同价”的道德指责,来遮蔽对法理的细致分析,只会误导大众。我在“中国律师论坛”连续发表了7篇批评他的文章,有人跟我争论,但大多只是情绪的发泄和道德的指责。表面看来,我的观点在道德层面站位不对,但从理性角度来说是正确的。我也早就听说最高法院要对这条司法解释做一些修改,当时我在看到“律师上书人大”一事的报道后,还有些义愤填膺,因为舆论压力使一种错上加错的观点占了上风。

律师论争同命同价

附:周缘求:如何让死亡赔偿更加公平合理?——我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笔者建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也不宜推倒重来,搞周玉忠律师等人所鼓噪的“同命同价”,而应基本维持目前规定的4大类赔偿项目不变。因为,有时候,法律的稳定比法律的修改更为重要。(相关论证,参见拙文《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http://blog.sina.com.cn/m/zhouyuanqiu)至于具体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适当的调整。

如前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4大类赔偿项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第一项赔偿实际损失和费用,符合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自不待言;第二项根据人均生活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亦无可指责。上述两类赔偿项目,没有修改调整的必要。

出于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同样尊重,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第三类赔偿项目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实行“同命同价”。除了考量侵权人恶性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外,所有的受害者均应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应有所差别。因为,在个人尊严和精神上,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而且,在社会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法院可以逐步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以彰显国家、社会对人的精神和尊严的尊重,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着重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是死亡赔偿金。在维持按地区和城乡居民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以使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其一,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原则上应根据死者生前的收入状况来计算,以与其财产损失赔偿的性质保持逻辑上的一致。为避免死亡赔偿金畸高畸低问题,可规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死者生前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死者生前没有收入或无法证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其二,在确定死者身份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应吸收现有的合理做法,除根据户籍来认定城镇居民外,还可根据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来确定城乡居民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其三,可以缩小计算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地域单位,以具有统计数据的最小地域单位为计算标准,以使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更加精确。比如,在设区的市中,如果各区、县、县级市有比较准确的统计数据的,可根据各区、县、市的统计数据计算城乡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因为,中国的地区差异实在是太大了,在同一个省,不要说城市和农村存在差别,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差别也非常大,比如,在江苏省,苏南的无锡和苏州,比苏北的宿迁和连云港,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就高出了不少。

其四,当肇事者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的,应当适当提高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甚至可以直接对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为,保险的目的本身就是消解风险、提供保障,这样才更有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这也是很多人提出空难死亡赔偿金,甚至矿难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同一标准赔偿的原因所在,因为在空难和矿难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有经济实力的航空公司、矿山企业甚至政府,这也应证了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必须考虑侵权人经济能力的道理。(很多人要求城乡“同命同价”,提高死亡赔偿金的诉求,其潜意识的道德感情在于,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相对更容易受到伤害,而行人相对于汽车车主来说,属于弱势群体,而肇事车辆则是有钱人。这一朴素的认识自然有社会和群众基础,但并不完全符合社会现实,事实上,如果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话,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撞死一个人的全部赔偿金额,即使死者是农村居民,也需赔偿一、二十万元(当然,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多少赔偿都是不足弥补其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如果是城镇居民,赔偿三、四十万是很普遍的事情,这对于一个拥有小汽车的普通城市居民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作者周缘求,2007年1月8日首发于新浪博客)

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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