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0:50:4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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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49岁的承良倒在了自己为之奋斗24年的岗位上。
没来得及履儿子外出的约定,最后一刻,他还在微信群里布置工作。
8月9日,是义乌市局经侦大队大队承良从警一生的点,他肩头上的并没此而光芒暗淡。一位共产员的坚和担当,一位基层的优秀品格和务实作风,让它愈发耀眼。
坚守,到最后一刻
8月9日,对于承良的儿子珂汉来说,是值得期待的一天。
按照计划,承良将在当天下班后开始休假,陪刚考上大学的珂汉到外地旅游。以往工作忙,陪儿子的机会少,承良决定弥补一下。1个星期前,他的休假报告得到批准。
这是一趟子都期待已久的行,机票酒店都订好了。但临行当天,承良却“爽约”了,他倒在了自己的办公室里,连一句向亲人交代的话都没留下。而他发出的最后一条信息,是关于工作的。8月9日中午11时32分,承良在大队微信工作群提醒每位,要“做好涉案人员、警情、案件、涉案财物等执法管理工作”。
放不下工作的承良,1995年从大法学系业。24年来,是承良一份也是唯一一份工作,他从基层干起,先后在法制、经侦等战线工作。
在同事看来,承良不仅业务精,是法制线上公认的标兵,是全局的法务骨干,对待工作还特别认真。“他总说一份案卷最能体现一位的责任心,动辄几百页的案卷,他每次都仔细看完,认真审核把关。”义乌市局经侦大队副大队说。在承良的办公室,桌上、柜子里摆得最多的就是各类案件卷宗。
尽职,对每一个人
听闻承良的不,52岁的义乌市街道居民仙悲痛万分。
因在一起金额巨大的经济纠纷中损失数千万元,仙在2018年的三四月,天天往有关单位跑,反映情。去的次数多了,仙和承良熟了。
巨额财产没了着落,仙讲话有时候难免着急,但接待她的承良一点也不生气,没有一丝不耐烦,还不止一次劝慰她,让她放宽心,表示会负责到底。
久而久之,仙对承良是彻底服了,“他让我看到,是一直在为这件事情努力的,所以我很信任他。”仙抹着眼泪说。
对待,承良悉心服务,可亲可爱;对待同事,他悉心指导,可敬可佩。
义乌商贸发达,经侦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工作数据占全市的50%以上,作为大队的承良深知,只有家一起战斗才能完成任务。
“大队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二点,遇到重大任务,他总和我们一起办案。”同事说,今年3月下旬,在办理某村涉嫌串通投标案中,由于缺少办理经验,自己显得有些“拘谨”。承良了解情后,多次组织现场会进行分析研判,还参与收网。
前不久,承良带领的专案组破获了一起新中立以来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假外币案。承良本下承诺这两天要为们“庆功”的,没想到却“爽约”了。
努力,从点滴开始
“承志不泯,肩头凝山;难寻,一腔热血化秋雨。”承良的和同事写下这样一副挽联。
的确,在他们看来,承良就是一匹战线的“”。恪尽职守、于奉献的他,在的岗位上,做出了不的业绩。
在法制战线工作18年,承良推动并实执法办案积分、办案流监控系统、快办案机制等特色工作方法,进一步规了执为,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让前来办事的群众感受了公平。
在他的带领下,义乌局法制大队成省执法规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义乌还获评全国执法示单位、浙江省依政示单位,并连续12年蝉联全省执法质量优秀单位。
在经侦战线,承良也带领们取得了堪称的战果。2018年,在各专中,义乌市局经侦大队拿下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专全市一;“2018猎”一、全省县级一;“2018推进打击主战模式”一;“2018年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转移赃款专”一等优异。
承良还是一师。多年来,他利用自己的法律,牵头制定了近百办案、执法提示及操作规等,方便日常工作中碎片化学。在他的牵头下,义乌市局成立了律师工作室,为基层执法办案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编辑:岸
导语:经常会有当事人家属来咨询我们,自己的亲人被经侦带走了,这种情是怎么回事,一般涉嫌哪类刑事案件?这时候家属是否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一、被经侦带走一般属于什么案件?
一般来说经侦大队主要负责经济方面的犯罪,主要负责处理以下案件: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如虚报注册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等等
(二)破坏金管理秩序罪
如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等
(三)金罪
如集资罪、贷款罪、票据罪、金凭证罪、证罪等
(四)危害税收征管罪
如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罪等
(五)侵犯产权罪
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
所以被经侦大队带走一般是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但是具体涉嫌什么罪名还需要结合案件才能确定。
二、这时候能找律师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在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当事人被经侦大队带走后,当事人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当事人如果被的经侦部门带走的,一般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具体涉嫌罪名还需要结合案情才能确定。么这个时候因为当事人可能是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介入。
合同罪辩护律师:批准逮捕前的积极有效辩护
一、案情简介
近期,笔者承办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即及时进行了律师会见。通过会见,我们了解到本案与我们经办理的类罪的区别。
一,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主动出售银行卡。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其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认识了一名网友。该网友以介绍工作为由让犯罪嫌疑人联系兼职工作单位的客服。犯罪嫌疑人在与客服核实工作内容、工资标准以及结算周期等后按照要求行事。
二,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后被控制,出于自我保护本能交付银行卡。犯罪嫌疑人在客服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后却并非客服所述的兼职工作,而是被四名男子胁持上了一辆没有车牌的机动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车上并被要求交出银行卡和手机,且只有在使用刷脸功能时才被要求看一下手机。
三,事后未报警出于恐惧,有情可原。事后,犯罪嫌疑人接收了四名男子给付的1500元。犯罪嫌疑人自称自己因担心事情泄露而未敢报警,只是请假待在出租屋内不敢外出。
以上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虽然有一些事情不易辨析,也有存在不合逻辑及常理之情节。但是,竟在特殊的时间、场合以及面对不同的境遇和人员,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时空会作出较之常理无解的反应和行为也在情理之中。
二、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辩护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侦阶,其是在面对极为有限的信息的情下,如开展辩护?困难在所难免,但也正因此时辩护律师得到的是一手信息,部分内容比较真实,故值得辩护律师为重视。
此时,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虑从犯罪嫌疑人处所获知的有限事实,分析其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捕前的辩护应如制定?当下,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能够积极地与承办案件的侦人员有效沟通(很多时候案件都是协助办案,但是辩护律师除了需要与办案的沟通外,仍需要与承办案件的刑侦或经侦人员沟通)。此阶,虽然沟通难度较大,但还是需要通过积极沟通,尽可能地通过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
(一)提交取保候审请的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辩护律师应当有概括性的认识。为什么不是精准的认识?是因为,一辩护律师掌握的信息确实有限,不易作出精准预判。二,即使辩护律师掌握全部案件事实也不可能得出精准的判断。但是,有经验的辩护律师肯定会根据办案经验和生活常识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将重要精力放在审批捕阶
如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以及能否取保均属未知。但是,有一点,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都应当认识清楚,即如果没有特别的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或者证据,在侦呈请逮捕之前的取保候审难度极大。除非有特别的情节,比如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获被害人谅解。
既然取保候审的难度大,我们是不是就手无策?当然不是。因为侦呈请批准逮捕后的办案(检察)需要综合审案件情。此时,如果检察认定不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或者认为没有必要批准逮捕的,通常也会取得取保候审的效果。
如让检察人员能够综合地审案件事实,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辩护律师提交有效的法律意见。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的作用有二,一在分阐述犯罪嫌疑人构罪与否的基础上,有目的性地阐明是否应当或者有必要批准逮捕。二检察通过该法律意见可以有效地倾听到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不音(除了侦呈报的意见之外,也听到了辩护律师的声音)。此时的检察人员刚刚接触案件,其非常有必要综合审案件事实,兼听则明。所以,这份法律意见的作用就在于此。
除了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之外,辩护律师还需要在提交之前或提交之后与承办人员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在口头沟通过中,辩护律师应简要说明案件事实并概括法律意见的内容以及自己的认识,并提出自己的请求事。
三、文首案件的有效捕前辩护
回到文首的案件。在此案中,我们就是按照积极辩护方法(非消极辩护和机械辩护),在只掌握有限的少量信息的情下,现场与侦人员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意见,同时在侦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通知书”之后呈请批准逮捕之前,继续多次与侦人员沟通意见(辩护律师的执着和重视态度非常重要)。
在侦呈请批准逮捕后,我们及时联系了检察人员,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提交给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
后,检察人员在作出决定结果之前与我们再次交流意见,并称其也与侦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分考虑了案件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至此,我们也松了一口气。因为如果案件能够在37天内取得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整案就有了更为有利的辩护结果的可能。
我们提交的法律意见归结如下:
一,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四人实胁迫且处于只能自救境地的情形下,其在恐惧等心理支配下所实的行为,确有可理解之处。且从人的自我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在深夜的偏僻之处会发生什么,完全难以预测。故在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被迫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有其合理性。
二,定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的构成不应当仅从客观角度审,否则会出现客观归罪的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处境地、面临的现实危险和自救的情形来看,其主观上应不存知他人可能在实犯罪而继续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情形,只是事出,且该原因确实出于人要自救的本能。故不应客观归罪。
三,法律不强人做无意义之事。犯罪嫌疑人事后虽然未及时报警,但是试想,即使在事后(脱离危险后)报警,也于事无补。这就类似于交通事故后,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就不能再强行要求犯罪嫌疑人必履行立即将已经死亡的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
四,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已经如实供述了其银行卡被他人使用的情,且案件事实已经清。从目前看,犯罪嫌疑人不会实毁灭证据、威胁证逃跑的可能,根本不存在妨碍侦工作开展的可能,因其没有社会危险性,所以,犯罪嫌疑人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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