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同行,刑事案件侦阶律师会见

时间:2022-11-25 10:39:2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同行,刑事案件侦阶律师会见】,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同行,刑事案件侦阶律师会见】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佳律师「被犯罪」后,10位刑辩人如看待同行的执业风险?
  • 破解监察与交叉侦办案件之律师会见权
  •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自我保护
  • 佳律师「被犯罪」后,10位刑辩人如看待同行的执业风险?


    本期话题


    关于律师「被犯罪」,和律师的个人合规问题你有什么想说的?在你看来,近些年来律师的涉刑风险是否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考虑到这个话题对于法律人或有更深的思考,特此整理了10个回答于本文,均已收到授权发布,以飨读者。


    以下排序以提交反馈先后顺序为主


    观点分享


    01.

    “刀尖上的舞者”,不只是刑事律师。


    ——纯律


    纯律 律师

    江神律师事务所 刑事合规研究中心

    前江省检察业务标兵

    庭 金牌讲师


    “善游者溺,善骑者堕”,刑事律师强调了多年的刑事合规,却忽略了眼前人——律师同行。


    我们常说刑事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但是林小青、先佳律师们表示,刑事两个字可以去掉。


    这些年我们总强调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服务,但是对于律师行业本身的合规却缺乏思考和研究更枉提系统的培训,懂得很多大道理,依然过不了刑事风险这道坎。


    从实践和刑法案十一看,不仅律师行业,财会、金等中介服务行业的刑事风险都在大幅上升,面对如此“积极进取”刑法,泛泛而谈的执业道德和风险应对培训已经无能为力,律师要懂大道理,也要有小技巧,更要有风险观,刑事律师们的刑事合规不妨先从身边人做起。


    02.

    不能认为“只要对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共犯”,这显然是不对的。


    ——



    律师

    湖南所 进攻型刑事辩护团队

    大学 刑法学硕士

    庭·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引言:真正的牢狱是恐惧,而真正的自由,是免于恐惧的自由。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展,律师执业的刑事责任风险屡屡见于报道。


    过去我们老是说刑法306条是一把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斯之剑。


    然而随着2015年刑法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及2019年颁布打击套路贷、扫黑除恶的相关解释以后,民商事律师执业的刑事责任风险突然陡增。


    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出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或者说是入罪化的趋势,这与网络的快速发展导致“万物互联”、刑事政策等综合因素有密切关联。


    虽然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服务也被归类为中立的业务行为,但必注意,不能因为对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共犯。


    因为依据律三十八条二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悉的委托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或称保密义务。


    其中“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实际上这是全世界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也可说是律师制度的基石。若无这一保密义务,当事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律师就成了当事人最大的敌人,律师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所以不能认为“只要对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共犯”,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坚持认为:所有中性业务活动上不认定为共犯,除非违反了业务操作规,逾越了中性业务行为的界限,并且制造或者提升了法侵害发生的危险。


    03.

    当面对是非的时候,我们都是,在是非面前,只有一个准绳,就是法律准绳。


    ——


    律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委员会委员

    庭·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从热播剧检察组看法律人的职业风险。


    春节期间,看了热播剧检察组,剧情环环相扣,扣人心弦。但是更吸引我的是,剧情中,作为省委张的儿子,竟然一而再、再而三被诬陷,张为了保护其儿子和清事相,不得不面对其儿子被冤枉关入监狱而坐视不管。检察组组森为了清10年前自己的老婆被五辆车离奇碾压致死,用了10年的时间调,最后不得不卧底为掮客,来调事相。


    如果委和检察组组的法律实现都么曲折,都么难以实现,么作为一名普通的执业律师,我们不得不如履薄冰、战战兢兢,避免一着不,轻则被律处分和通告,重则身陷囹圄。


    恰巧,最近云南省佳律师先后被以虚假诉讼罪和强迫交易罪刑事追诉,律师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讲述了自己“被犯罪”的经过。这让我想起,检察组省委一再提出的“的”,不仅包括一般,也包含公检法司的执业律师同仁,当面对是非的时候,我们都是,在是非面前,只有一个准绳,就是法律准绳。


    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如果法律没有预见性,如果执法没有客观标准,如果刑事不谨守谦抑性,么我们每个人,包括的执,都有可能成为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愿清佳案的事相,愿的普人间。


    04.

    我们一方面要约自己行为,尽可能避免刑事风险,真到避无可避的时候也要抱团取暖,不让个同仁受不白之冤。


    ——丁


    律师

    安徽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安徽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优秀答主、新知答主

    庭·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刑事应当保持谦抑性,随意介入普通民事纠纷,实在无法体现刑事的智慧和。


    佳律师的丈夫与债务人签订“让与担保”协议,以债务人名下房屋过户给债权人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担保形式,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完全具备有效性。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要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订同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到期清偿了债务,债权人应将财产返还,到期没有清偿,债权人可以对财产变卖、折价偿还债权,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民事行为形式灵活多样,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会给当事各方造成权损害,刑事就应该抑制介入的冲动。随意启动刑事诉讼序介入这样的纠纷之中,实在有失刑事的体面和。


    这样的案例也告诫我们,刑事律师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同样不堪一击,我们一方面要约自己行为,尽可能避免刑事风险,真到避无可避的时候也要抱团取暖,不让个同仁受不白之冤。


    05.

    律师本来就是帮人防风险的,若不能帮客户防住风险,自己还涉刑出事了,实在让人遗憾惋惜。

    ——


    律师

    重庆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中心副

    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 部

    庭 金牌讲师


    只因提供了一份合同模板,竟被检察以虚假诉讼罪起诉,后被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在我看来,佳律师的行为明显与违法犯罪不沾边,分明是被炮制出来的一起冤假错案。作为同行,我将密切关注该案二审情,能改判无罪。


    与之相关的是近年来不少律师确涉及刑事风险,与传统认为刑事律师风险大相反,民商律师其实占据了很大比例。除去形势环境等大因素,我认为有两点重要原因:


    一、刑民存在差异。部分律师不熟悉刑事,以单一民事思维去判断处理法律事务,结果误踩刑事坑线;


    二、我国与实务界缺乏对律师执业豁免的理清,导致律常执业履职行为客户犯罪提供帮助而成为共犯的边界不清。极端情如佳律师所遭遇的,完全正当的执业行为都可能被扭曲异化为违法犯罪。


    所以律师,其是年轻律师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律师本来就是帮人防风险的,若不能帮客户防住风险,自己还涉刑出事了,实在让人遗憾惋惜。


    06.

    前路或有棘坎坷,但我们始期盼一个美好的。


    ——铸满


    铸满 律师

    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

    林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庭 入驻律师


    律师这个职业,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更不用提还有表面光的背后来自于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的风险。近年来,不断听闻师同行不得不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被指控犯罪的消息,时刻为我们敲响警,让我们更为重地看待这份责任感的职业。


    执业风险来自各个方面,且在易于忽视的细节处爆发,律师的个人合规问题必受到大家的重视。律师自身提高职业素养、专业能风险防意识是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是一方面,同时也要重视社会外界对律师的保护,这需要来、执与者的多方支持。


    前路或有棘坎坷,但我们始期盼一个美好的。


    07.

    到底是律师的执业不合规还是法律的适用不当,如做好自身刑事风控,值得每一个律师关注及反思。

    ——伟


    律师

    东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副

    庭 “七天七夜” 学员


    律师为丈夫出具一份合同模板,被控虚假诉讼罪,审理后无法认定成立虚假诉讼罪,但是最后判了一个未被检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


    佳律师自述我是如“被犯罪”的一文刷爆律师界的朋友圈。


    如所述事实属实,未告知控辩双方就未指控罪名进行辩论,就直接判决,的确属于序违法。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95条规定,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及如量刑进行辩论。2012年的旧版解释241条也有同样的内容。


    单从律师的自述来看,该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二审能够明事实,作判。


    律师出具一份合同模板就可能构成犯罪,“套路贷”债务追索诉讼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但是在出具合同当时当事人并没有利用合同犯罪,“套路贷”民事诉讼当时,当事人并未被认定为“套路贷”,仅以事后的结果反推律师在案件中起到帮助作用,从而认定律师构成共犯,是否违背了刑罚的主客观相统一。


    近年来律师的涉刑风险不断加剧,到底是律师的执业不合规还是法律的适用不当,如做好自身刑事风控,值得每一个律师关注及反思。


    08.

    紧紧绷住刑事风控这根弦,要有紧迫的预防意识和危机感。

    ——振中


    振中 律师

    庭·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中学 法学博士


    近年来,多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的刑事风险大幅度增加了。


    主要是二类:


    一、非刑事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涉嫌刑事犯罪,如提供借款合同模板,如代为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等。


    二、刑事律师在履职时涉嫌刑事犯罪,如伪造和提供虚假证据等。


    所以,律师要分重视律师刑事风控的识别与防:


    一、紧紧绷住刑事风控这根弦,要有紧迫的预防意识和危机感。


    二、要认真研究和完全预防各种针对律师的刑事风控。


    09.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即使执业风险存在于每一起案件过中,也要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其争取最大化利始是我们不变的初心。

    ——晓明


    晓明 律师

    北京市刑事辩护律师

    前省级资深检察官

    林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硕士

    庭·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无论是律师“被犯罪”,还是律师个人风险,都是沉重的话题。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应当享有同其他成员相等的权利,而非权利少,责任多。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即使执业风险存在于每一起案件过中,也要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其争取最大化利始是我们不变的初心。


    10.


    我觉得律师应当佛性一点,争讼不能以胜负论,需要提是自己的专业,要接受合理的败诉,更不能以做假证据来赢诉讼。

    ——青青


    青青 律师

    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

    庭 入驻律师


    律师合规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执业一天起就时刻“被教育”。以前律师圈都认为刑事律师风险大,除了当事人“不靠谱”的风险,作检法方法的压力也是时刻盯着刑辩律师。在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大背景下,民商事律师、甚至非诉律师涉及刑事风险越来越普遍,外部的风险无法避免,还是要对内提升专业规避风险。


    都知道民商事假证据满天飞,当然刑事领域的证据也不是就多好。但是我觉得律师应当佛性一点,争讼不能以胜负论,需要提是自己的专业,要接受合理的败诉,更不能以作假证据来赢诉讼。特别是律师不能主动参与到假证据的提出、指导、制作。这样就要主动放弃一些“问题”当事人,该放弃的收入就该放弃。共勉!


    律协作为行业组织,担起律师娘家的职责,特别是打击围有“扩大”化倾向的时候,该刚则刚,该协调协调,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




    栏目发起人丨老斑鸠

    选题、编辑、排版丨岛岛

    校对丨deer、联起团队

    审核丨橙子、老斑鸠

    刑事律师同行,刑事案件侦阶律师会见

    破解监察与交叉侦办案件之律师会见权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留置 立案侦 交叉 律师会见权


    监察法的通过,着我国监察制度的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调)序由监察法调整,而此前职务犯罪的侦由刑事诉讼行调整。目前已经生效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创设两套不同的办案序,交集的地方在于职务犯罪,监察需要将案件移送审起诉,最后作出判决。

    而律师会见权,纵观宙,律师会见交流沟通权在法治常被界定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以序正当为的英美法系,更是将律师会见交流权升华到被追诉人的宪政性权利的。


    笔者及律师同行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当监察办理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因同时还涉及到其他非职务犯罪的罪名(比如行贿罪与串通招投票罪),由监察移送立案侦涉嫌的串通招投标罪,当这种交叉并存情发生时,律师请会见时,往往以监委不同意会见或需要监委同意等各种理由拒之门,让实多年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又回到“解放前”。如破解?且看下文。



    一.监察法没有规定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留置期间的律师会见权。


    监察法实后,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权由转移到监察委员会。而监察委员会是政治,不是,监察法没有规定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留置期间的律师会见权,嫌疑人是见不到律师的,律师也没法介入。此时此刻的嫌疑人在留置调期间与外界完全隔离,监察“关门调”,内部封闭审,内部侦破,拒绝律师会见。可以说监察法与刑法、刑诉法有些方面是断崖式的,如衔接?是个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母法宪法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利辩护”的权利,作为“小宪法”之称谓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权,具体包括了被告人自己辩解的权利,聘请律师辩护权利,律师辩护权利上又包括了会见权、阅卷权和出庭辩护权利等。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是在案件自移送审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得侦的同意和安排人陪同。


    ?2008实的律3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即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家属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了解有关案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案通过,才被认为是平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律师在侦阶获得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之后,便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俗称“三证会见”。当然,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


    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始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目的。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的进步之处在于将人权保障的理念更为具体化,但也经常遇到会见室、会见窗口不足以及会见时间不够的问题。


    三.如破解监察留置调与刑事立案侦交叉并存时律师会见权?


    监察在留置调职务犯罪嫌疑人时所使用的措,与或者检察部分立案侦案件并无实质的差异,当某犯罪嫌疑人被监察留置调中,或者留置期限届至(未移送审起诉),监察在调中,了该嫌疑人还有其他不属于监察法由监察负责的的罪名时,监察会将犯罪线索移交或者检察立案侦,此刻,虽然辩护律师不能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会见,但犯罪嫌疑人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非职务犯罪的,但在实务中,通常以监察通知不准律师会见,或者会见是需要监察同意后,才能安排律师会见。


    作为律师来讲,此时你无从知晓监察是否通知?通知是口头通知?电话通知?还是书面通知,这些通知形式是否在卷备?另需要监察同意会见,如寻求监察同意?同意的方式是文件?口头同意?


    针对以上问题,目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律、两部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等都没有任规定,如破解?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不正之处,敬请指正。


    1.执行刑事诉讼法、律、两部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律师可以会见涉嫌交叉犯罪的嫌疑人。


    虽然监察法规定律师没有会见权,在监察留置调期间不能会见,当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职务犯罪还涉及其他犯罪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两部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可以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是可以凭两书一证自由会见的。此该监察不能“通知”机不准律师会见,或者要经其同意才能会见,也不得以上述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2.监察一般应在职务犯罪嫌疑人接受调完后,或者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已经调清楚后移送立案侦。


    监察一般在调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已经清,移送检察审起诉时,将涉嫌的应由立案侦的犯罪线索移送,这就避免了经常以监察不同意或者同意后才能会见情的发生。这种情,律师完全可以会见。当然,如果监察留置调的同时也立案侦,律师会见可作如下改变。


    3. 律师会见方式的轻微“改变”,接受现实。

    我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监察法没有明确监察是,是政治,律师是不能会见的,辩护律师要接受现实。当交叉犯罪同时并存时,即监察在留置调中,也在立案侦,辩护律师接委托要求会见,可以接受监察官两人的陪同会见,只要会见的内容不涉及职务犯罪的事情(与职务犯罪直接的内容),监察官不得干涉。而辩护律师也只能就涉及的非职务犯罪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当事会见交谈,同时明确监察官在陪同会见时,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从会见表现形式上讲,辩护律师感受到了被监听,当前疫情视频会见又偿不是呢?律刑事诉讼法让位监察法,要接受现实,在实务中,慢慢来推进法制的建设,当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很好链结时,我们相会见权会实现完全的保障。


    4. 另留置和审起诉阶过渡期间律师会见遇阻的问题


    监察将案件移送审起诉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需将案件退回监察,要求继续“调”时,律师是否还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呢?这是实务中是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因为以案件还需要退回监察补调为由,认为退期间,又是留置“调”期间,不允会见。么,这种情下的阻止律师会见行为是不是不合法呢?这是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过所必然遇到的问题。

    笔者认为,“退”只是针对部分问题的核实“调”,已不影响全案的基本事实,律师会见是不应受阻的。



    总之,律师会见权是一个保障人权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体现,我们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早已加界人权言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会见权的“绿灯”,任重,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自我保护


    近年来,律师因刑事辩护而成为刑事被告的事情经常发生,应该引起律师同行的关注。

    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一规定,对于律师及早介入刑事辩护工作,防止冤假错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和人权,追求,扩大律师执业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给律师刑辩带来了风险,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辩护之后翻供,侦察首先会怀疑律师帮助了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以外的侦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这实际上就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双刃剑,如果律师有意或无意触犯了这一条规定,就可能给刑辩律师带来灭顶之灾。

    刑法案九三十六条规定“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秘密的,依照本法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针对一些律师借助媒体,进行庭外辩护的反制性法规。律师的刑辩豁免权是有条件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但必正当运用律师的刑辩权利,如果违规滥用这一权利,就可能遭到被法制的悲哀。


    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了解案件内情,很容易成为委托人所关注的对象。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取的标准是不确定的。一些人就可能利用律师获得高报酬的心理,以金钱诱惑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外服务,律师如果没有抗诱惑的能力,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

    其实,严峻的法律规定对律师执业并没有什么危害,无危害的前提是律师必执业。只要律师不违法,则执业就没有风险。

    一、律师要明确辩护职责,履行辩护业务。

    刑诉法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职责。我国的律师与旧社会的讼师不同,与西方的律师也不相同。讼师只要拿到了委托人的钱,就可以不顾事实,甚至黑白颠倒。西方的律师可以利用职业优势,以对抗方式否定控方的指控意见。甚至知当事人有罪的情下,也可以辩护其无罪,并争取无罪开释。我国的律师在刑事辩护时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必履行辩护职责。

    根据刑诉法四十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复印抄刑事卷宗,但只能供律师本人使用,而不能提供给案外人,更不能提供给被告的家属阅读。刑事卷宗是侦察和公诉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的案件资料,对案外人必保密,除庭审出示以外,对被告本人在庭审前也属于保密资料。人在委托律师之后,能够看到刑事卷宗,要求复印刑事卷宗。有些律师碍于情面,将刑事卷宗让被告或亲属阅读、抄、复印,这是极其危险的。一旦遇有被告本人或亲属利用所掌握的刑事案件资料,操作伪证或诱使受害人作伪证或对证人打击报复等行为,就会妨碍刑事审判而造律失。此时辩护律师泄露刑事卷宗就属于泄密行为,就可能给自己带来刑事风险。


    二、刑辩律师必拒绝利诱惑,不得违护。

    律师面临的最大诱惑是金钱,很多律师为展案源、增加收入不遗地到处承揽案件。当事人向律师允诺高报酬,要求律师帮助自己实现非正当利。一些重刑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用金钱收买律师的重点。此时,律师的风险来自于诱惑,能否具有抗诱惑的能力,则是律师能否实现和避免风险的重要前提。

    前几年,在林通化发生了几起牵连上百人的案件,律师资源突然紧缺。有的律师为了赚钱,竟然不顾法律禁令,在案件中多名被告,利用律师会见权多次会见不同的被告,被看守而制止。

    又如,师Z案件,不管他有多少冤,仅就他自己承认的事实来看,至少他在刑事辩护中有非正常的行为。“蝇不叮无缝的鸡蛋”,Z如果在刑辩中完全遵守规则,要想把他整倒,也是很难的。

    笔者认识的一位律师向当事人或亲属收取之后,又向当事人家属承诺每加1万元钱减刑一年。有一天,这位律师到办事,一位法官当众质问他:“你以我的名义向某当事人收取用,你向大家说说,你给了我多少钱?”这位律师羞愧无比,急忙离去。

    有一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私下收了被告家属几万元钱,承诺用于贿买人员。事发后,派人去律师家抄赃款时,这位律师趁的人员不备而自伤。事后,这位律师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惩戒处罚。

    三、律师要合法取证,防止证据陷井。

    根据刑诉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权调取证据,但如调取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有些人只考虑律师的调取证权利,却忽视了法律的制约。如,调取证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虽然不是明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单人调取的证据往往不被采纳。一旦证据出现瑕疵,就有可能令律师无法说清证据的合法性。律师了刑事案件的新证据线索,正确的做法是先书面请或公诉调取。如果公诉和不予调取时,律师可以向请调令。

    律师向或请调取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特别需要,律师尽量避免自己调取证据。如果律师有了涉及案情的新证据,应该按照对等,在庭审前提供给法庭并与公诉交换证据,才有可能被采信。

    律师在调取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当事人制造证据陷井。如,某省厅侦察并移送起诉的王某家族成员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笔者为其中的一位当事人辩护。有一天,另一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马某打电话请笔者为其代向一位证人调取笔录。笔者基于对同行的信任,将证人找到律师事务所取了一份笔录。因笔录没有达到马律师的目的,他决定不使用笔录,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时对原来在的证言作了完全相反的证实,致使控辩双方对抗激烈。

    庭后,在证人身上了笔者调取的笔录,便对笔者进行调。笔者此时才知道,马律师请笔者代为制作笔录是一个证据陷井。如果笔录被法庭采纳,则是马律师之功。如果证人出现问题,就可以将责任推给笔者。虽然笔者没此受到处罚,却给笔者留下了难忘的教训。


    四、遇有委托人非法要求时,律师应及时行使拒辩权。

    在刑事辩护中遇有委托人要求律师违护时,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在实践中,很少师行使这权利,这也是很多律师难以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主要原因。律师在不能履行辩护职责的情下,拒绝辩护不仅是自我保护,也是履行辩护职责,追求的需要。三十二条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但是,委托事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

    律师在委托人提出违护要求时,完全可以行使拒绝辩护权。律师行使这一权利,不受刑事诉讼序的限制,即在刑事诉讼的各阶均可行使此权利。

    前挪位马律师委托笔者调取证人笔录的事件内幕揭开后,笔者自己的委托人隐瞒了案件重要事实,致使律师很难履行职责。在省厅对笔者调之后,笔者所的其他律师一并解除了与王氏家族成员的辩护关系。受笔者及同所律师拒绝辩护的影响,其他律师也纷纷退出辩护,致使此案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下结了庭审。

    有一年,笔者为一起非法贩卖制毒物品犯罪的当事人刑事辩护,嫌疑人家属要求复印刑事卷宗,给嫌疑人传递信息,确保嫌疑人被判缓刑。笔者当即拒绝辩护,避免了一次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在刑事辩护中如果非正常现象,应及时与沟通。

    有的刑事案件在律师介入后发生被告翻供的情形时,律师一定要引起注意并搞清事实,防止自己被牵扯到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除非是冤假错案,否则就是非正常现象,这种突然翻供往往和监狱内外的非正系有关。如果辩护律师对这种情不予重视,或者利用翻供情形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时,就有可能使律师被牵扯到刑事案件中。

    有一次,笔者为某贩毒案件辩护期间,两嫌疑人在一日内同时翻供,且翻供内容一致,公诉和对两人调均无结果。因为翻供是在律师介入辩护后发生的,笔者立即引起了警觉,故意在很时间里对被告不予会见。当被告心理压力极大并请律师会见时,笔者会见了被告,并告知他:“你们两名被告突然翻供,律师必避嫌。”

    随后笔者利用被告从轻处罚的心理对他进行劝告“翻供有可能导致被加重处罚。”经笔者的耐心劝说,嫌疑人将一封串供信交了出来。原来是另一名主犯通过监狱里特殊关系将串供信交给了我辩护的被告后,两人同时翻供。由于笔者让嫌疑人主动交出了串供信,使案件恢复了正常审理,该嫌疑人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律师应禁止诱导嫌疑人拒绝认罪

    刑诉律师的辩护权,给律师赋予了很多权利,不仅可以了解案情、复印卷宗,还可以不受限制地会见被告人。律师在分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绝对不能暗示或诱导嫌疑人虚假或拒绝认罪。在侦察阶的会见中,律师不要轻易对案件的性质和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以免对嫌疑人产生误导而使其翻案。如果在侦察阶出现嫌疑人翻供情,辩护律师就会成为被怀疑对象而被调,并可能对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者给律师造成刑事责任风险。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自我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认真思考,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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