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5:04:48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为集中展示上海奉贤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成效,即日起,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开通“我为群众办实事”话题,系列介绍司法为民办事、替民解忧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从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着手,用最专业的案例讲解和释法分析,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小贤结合一起消费者保护案例,为大家梳理分析在汽车维修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消费风险和维修漏洞,让您少踩坑、多省钱,安全出行有保证!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小航的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于是将车辆交由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维修。后小航将车辆取回,发现车辆仍存有故障,于是再次送去该店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店里工作人员将维修清单交给小航,费用共计31000元。小航二次取车后,发现汽车服务公司仍然没有彻底修好涉案车辆,一些应该更换的零件还是没有更换。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车辆已经没有任何问题。无奈之下,小航以自己受到欺诈为由, 将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三倍赔偿车辆维修费用93000元。
审理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服务公司自认其交付给小航的维修单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包括门前锁、反光灯、前H标牌),并表示愿意将未实际更换部分的维修费用680元如数退还,小航表示同意,同时坚持认为维修清单中仍有11项零件未实际更换或维修。但是,小航并未就上述11项汽车零件的实际情况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修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修理车辆的服务,原告通过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用。被告在其车历卡中明确载明了车辆修理的项目以及收费金额,其自认其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向原告隐瞒了该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小航维修费680元,并按照680元的三倍金额计2040元,赔偿小航的相关损失。判决后,小航和汽车服务公司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小航提出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第55条的规定。
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成立的是服务、买卖等合同关系,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时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的金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支付的赔偿是补偿性的。但在消费领域,为特别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商家利用优势信息地位侵害消费者,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普法课堂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补偿性赔偿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之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另行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的损失金额。在日常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常见于两个场合:
一是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二是购买食品或者药品,但两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所不同:
01
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且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2.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02
购买食品或者药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且不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
特别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时明知存在缺陷依然购买的,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小航将车辆交给汽车服务公司修理,购买的是汽车服务公司的维修服务,但汽车服务公司故意隐瞒,对未更换的零部件和工费仍向小航收取费用,存在欺诈,因此对于这部分未更换却实际收取的费用,汽车服务公司应当进行三倍赔偿,但对于其他实际修理的部分,因为不存在欺诈,小航不能提出惩罚性赔偿。
在此小贤向广大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维修商倡议,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省下了维修成本,却输掉了品牌信誉,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只有以信做事,以实待人,方能赢得尊重,收获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