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8:13:59来源:法律常识
为防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我国于201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数量显著减少,效果十分显著。然而,仍有部分人不顾法律规定,对家人实施暴力行为,令人痛心。
近日,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伏天义律师、周超强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接手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存在着举证难、门槛高等困境的情况下,两位律师利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专业能力,详细梳理案情,开展案情研讨会并从多方搜集证据,最终其主张获得法院认可,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案 情 回 顾
申请人赵某(化名)与被申请人崔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崔某就开始暴露出性格古怪的问题,对赵某拳脚相向,实施殴打、谩骂、恐吓等暴力行为。不堪忍受家暴行为的赵某曾在2020年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后,崔某仍旧不知悔改,继续对赵某实施暴力行为。赵某虽数次忍耐,换来的却是崔某更加频繁的暴力行为。无奈之下,赵某找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伏天义律师及周超强律师,希望两位律师能帮助其脱离困境。
法 庭 审 理
法院立案之后,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伏天义律师、周超强律师积极取证,梳理案情,在了解案情来龙去脉之后,从报警记录、调解证明、医院伤情鉴定等证据入手,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据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显示,民警确收到过赵某称丈夫殴打自己的报警。而成都市新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新都区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则显示二人确实发生争执与拉扯。同时赵某出示的《门(急)诊病情证明》可以证明在赵某声称其被丈夫殴打当天,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损伤。
据上述证据,不难发现,崔某确有殴打赵某并致赵某受伤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崔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崔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崔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相关亲属。
这意味着,我所伏天义律师与周超强律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其撑起了一把反家暴“保护伞”,更为我国反家庭暴法律工作的推进贡献了绵薄之力。
律 师 说 法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3)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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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承担
什么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依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