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9:54:55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在和一些客户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大家对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不太了解,有的分不清这两项业务,有的甚至不理解为什么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今天我们做个分享。
因为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都需要在公证处办理,我们就结合深圳公证处网站的一些信息进行交流。
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是两项不同的业务,从下方截图(深圳公证处的办证指南)就可以看出来:
按照深圳公证处网站的介绍,遗嘱/遗赠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之所以遗嘱公证和遗赠公证放在一起,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属于遗嘱继承;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就是遗赠。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会被视为遗赠,适用的规则和遗嘱继承不一样,详见《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宜通过遗嘱安排传承》。如果遗嘱公证的话,公证处一般会提示这个问题。
但是,公证处官网对公证遗嘱的介绍也有不准确的地方,详见下图:
在上图中,公证处提到“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观点应该是源于原《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但是,《继承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订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已经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当然,我们一般还是建议客户设立公证遗嘱,一是因为公证处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客户避免踩坑;二是因为公证处还可以提供保管服务,避免客户把遗嘱带回家后不方便保管或担心引发家庭矛盾等。
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不复杂,关键是遗嘱内容的起草,内容的起草可以请律师参与。
此外,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公证处在备注里面也提到了这个问题:遗嘱所指的财产如果是当事人结婚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如果配偶过世了,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只能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确定归属。
谈到继承公证,有的朋友也不理解: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如果身故了,公证处按照已经公证的遗嘱执行不就好了,为什么还要办理继承公证,然后还需要所有继承人的配合,需要提交那么多资料?
也有媒体报道过,比如福州日报报道的这则新闻:
这位当事人就是混淆了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当地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也有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继承法》已经失效,现行法律依据是《民法典》)
那么,什么是继承公证?
引用深圳公证处的介绍: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资料确实比较多,而且确实需要全部继承人的配合,有的证明也不容易拿到。
下图就是深圳公证处列明的申请材料:
上面列明的材料,搜集的时候难度不小。
比如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继承人不一定能拿到。
比如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就需要全部继承人的配合,有的愿意配合但也不一定能顺利证明。
比如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这个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问题。假设被继承人的子女去办理继承公证,他们的祖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已经去世的话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但以前也不一定有死亡证明。
换个角度看,继承人继承相关财产的时候需要向相关的机构/机关证明全体继承人已经协商一致,继承公证就是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凭证。
而且,公证遗嘱已经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遗嘱应当是以最后的一份为准,但如何确定一份遗嘱是最后的一份?即使是公证过的遗嘱,也无法确认。
因此,实践中还是需要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遗嘱的内容和效力进行确认,若有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和效力发生争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是立遗嘱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不是立了遗嘱,未来就肯定是直接按照遗嘱执行的,继承公证的时候仍然可能有障碍,继承人之间也可能有争议从而走向诉讼,所以立完遗嘱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家族财富传承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遗嘱有遗嘱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也应提前规划、综合考虑,结合需求和实际,综合运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生前赠与、保险、信托等工具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