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1:07:10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首席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王秀根 文图
在宁洛高速漯河段,常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因爆胎后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事故,常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受伤,值得庆幸的是,对面车道当时没有车辆经过。7月18日,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常某某驾驶存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以及遇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操作。
据介绍,6月12日12时10分,在宁洛高速漯河段(南半幅)545KM+598M处,常某某驾驶豫P(豫PX挂)大货车因爆胎后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事故。车辆穿越高速中间护栏及对向车道桥栏,车头坠落桥下,事故造成常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任某某受伤,车辆及调整附属设施损坏的严重后果,万幸是对面车道当时没有车辆经过。
交警部门经过慎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7月1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常某某驾驶存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遇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常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实习编辑: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