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0:56:16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某案件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组成了合议庭,但并未开庭审理,只是由法官助理主持了询问程序,在询问时,被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在一 审后形成的一段电话录音。二审对电话录音未采信,但仍然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上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中一条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二审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省高院认可了该理由,发回二审法院对案件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原因是,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上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方面,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可能是一审程序违法问题。所以二审案件仍然以查明案件事实、甄别案件证据为主,而此项工作只有合议庭成员在当事人双方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只有正式的开庭、完整的庭审流程才能在程序上保证各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的权利。
而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通常只有一名合议庭成员甚至是法官助理主持询问程序,不仅仅程序简便,也无法保证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均能够详细地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从而影响合议庭做出正确的认定。
因此,法律基于从程序上保证当事各方的权利得以公平行使、充分行使,规定二审仍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就案件本身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即二审法院在确定合议庭后,应当首先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就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地询问,目的是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提出,从而判断是否可以不开庭审理。
2、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
经过前面的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已经确定了双方均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向二审法院提出,如果任何一方有新的证据、事实或理由,则二审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即便是双方均明确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但人民法院(主要是合议庭)如果仍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原则上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二审法院想开庭就行,毕竟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才需要找理由),二审仍然是开庭审理。所以,不开庭审理必须是人民法院结合客观证据和事实,主观上认为不需要。否则,仍然是开庭审理。
这是二审能否不开庭审理的关键。而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和新的理由这三者之间往往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主要以新的证据为表现形式,所以在二审中,是否有新的证据就成了能否不开庭审理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新的证据呢?
在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新证据规定的比较详细: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但是,2019年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删除了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了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1条也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68条这一规定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程序的举证问题。
综上来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举证问题比之前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宽松了许多,原则上不并不出现因逾期举证而出现证据失权的情况。粗放地讲就是,只要一审时未提供的证据(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都可以在二审作为新证据进行提交。而至于该证据能否被人民法院采纳、是否会对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则仅仅是当事人承担的案件结果以外的其他不利后果。
所以,有些二审案件中,法官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一审时就形成或存在的、不是新的证据为理由,不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二审时的证据进行认定,甚至拒绝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此类证据,这样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由此可以看出,其实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受到了极大程序限制的,并不是二审法院可以随意决定的。如果二审法院在有证据而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是依法应当以违反法律规等程序问题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