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1:12:4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村民郑某向当地村民张某购买了张某在该当地山林的杉木,郑某认为其已经购买了该山林的林木,对该林木可以直接进行砍伐,于是郑某在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莫某等人在该山林砍伐杉木。经鉴定,村民郑某所雇请他人采伐的杉树面积约二十亩,立木蓄积量达一百立方米。案发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郑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砍伐山林杉木,故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遂依据郑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郑某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郑某在购买他人山地林木之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莫某等人在该山地进行砍伐,故郑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故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郑某主动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采伐林木一定要依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获取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切不可滥采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