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需要找律师嘛,中国最后的堕胎罪犯

时间:2022-11-26 01:02:3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最后的堕胎罪

韩福东/文

2022年6月24日是美国宪政史上的关键一天。

这一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一案的裁决中,推翻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判例,认为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堕胎,将堕胎的合法性问题留给各州应对。这迅疾引发大规模的女权抗议。

1973年,在“罗伊诉韦德案”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意见,裁定得州堕胎禁令侵犯了妇女的“正当程序权利”,确认了女性怀孕的前三个月享有不受州法干预,可自行选择堕胎与否的宪法权利。2022年6月24日的新裁决,则意味着堕胎权重新回到了50年前。

2022年6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的新裁决出台当日,密苏里州即通过法案,宣布该州成为全美第一个有效终止堕胎的州。据称,美国共有13个州将依靠所谓的“触发”法,即实际上法律已自动生效,开始禁止堕胎。

堕胎权在美国是重要的宪法议题,自由派与保守派常年攻防于此。相较而言,反对堕胎的意识形态在中国非常稀薄。如果从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算起,“堕胎罪”在此间的留存时间仅有42年。

而清末和民国时期堕胎罪的执法在中国也近乎废弛,通常只在引发命案或严重伤残的情况下才进入司法视野。虽然司法对“堕胎罪”采取消极态度,但因相关立法限制了正规医院从事堕胎服务,导致有此需求的妇女只能更多依赖民间游医,事故因此频发。一个以“人道”名义颁行的立法,反制造了太多不人道的人间悲剧。

1928年5月,上海浦东三林塘王家渡有一个姓王的寡妇,因与一个叫孙福林的男子偷情怀了孕,行将分娩。正是私通怀孕可以毁掉女人所有名节的年代,王氏又自觉肚子太大,无法出门,就与孙福林商量以民间土法实施了堕胎。

堕胎并不成功,胎包落地,血流不止,她也丢了性命。孙福林随后被王氏族人押送公安局,他因触犯堕胎罪而面临刑罚。

在王氏因堕胎身死之前不久,1928年3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刚刚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其中第305条规定:“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将于1928年9月1日实施。

孙福林被捕时,因该法尚未生效,所以应按1912年4月北洋政府颁行的《暂行新刑律》规定,处三等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旧法三至五年,新法五年以下,两者量刑差别不大。

1912年颁行的《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小幅删改而成。而在《大清新刑律》之前,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颁布的《大清刑律草案》,首次明确了堕胎罪:“堕胎之行为,戾人道、害秩序、损公益,本案故仿欧美、日本各国通例,拟以适当之罚则。”从这里可以看出,堕胎入罪,并非中国传统,而是清末效法西方的结果。

上文提到的王氏堕胎案,最终孙福林获得“不起诉”的刑事裁决。因何作出如此裁决,当时的媒体报道并没有说明。这个裁决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早期司法实践上倾向从轻发落相关堕胎嫌疑人。

当时媒体的关注点也不在“堕胎罪”,而在堕胎之后旧礼教的迫害:王氏堕胎后,她的婆婆看到地上打掉的孩子,认为“门楣遭玷,大为不幸”,愤怒地将孩子尸体用石灰水浸固后,放在她面前以做羞辱。本已危在旦夕的王氏,受此刺激,很快过世。

如果上海浦东的孕妇王氏还活着,她自己依律也可能因堕胎行为而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当时大多数的中国人而言,是根本无法理解之事。虽然自《大清刑律草案》始就开始在禁止堕胎的叙事中使用“人道”、“秩序”、“公益”等现代词汇,但堕胎入罪的理念从根本上来自传统的基督教文化,民国时期的中国人,对堕胎罪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认同。

上海浦东寡妇王氏因堕胎送命的1928年5月,浙江绍兴城的陈三太娘也不幸遇难。陈三太娘在丈夫外出期间与詹阿三通奸,因而怀有身孕,为防败露,乃在顾阿方的介绍之下,找胡五十大娘用药物堕胎,结果中毒身亡。詹阿三深夜雇人力车去内府山后埋尸时,被人告发。参与堕胎的詹阿三、顾阿方和胡五十大娘均被羁押到看守所。

1920年代,现代避孕措施尚未在中国普及,所以两性发生关系后怀孕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因偷情而怀孕固然要堕胎,正常夫妻关系的意外怀孕,也同样有此需求。1928年9月,江苏无锡百货店主邵炳川的妻子冯氏,此前已生育有四、五个孩子,故对再度怀孕心生抵触,在腹大如鼓之后请附近的王二老太婆到家里打胎。王二老太婆没让冯氏服药,而是采用手术方式,但仍然导致冯氏当场死亡。

据当时媒体报道,民国期间孕妇实施堕胎时,一般首选民间的产婆,但有时她们也会去医院或相对正规的诊所寻求救助。只是,因为堕胎是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所以如何堕胎并不在当时医学研究范围之内,这导致正规医院对堕胎也存在技艺不精的问题。医院有理由拒绝为孕妇进行堕胎,即便冒险救助,也可能因缺乏安全可靠的堕胎医术而陷孕妇于险境。

1928年9月29日,一位怀孕3个月的女大学生因在上海堕胎丧命,在坊间传得沸沸扬扬。媒体也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当事的女大学生叫曹雪明,广东人,年19岁,在上海真茹镇暨南大学就读,她与同学吴幕光1928年6月刚刚在南洋结婚,因曹雪明怀孕后时常腹痛,所以两人来到上海法租界霞飞路200号“万福专门妇女子宫医院”,请求医生为其手术堕胎。

医药手术费共120元。当天为其出诊的医生叫徐慧春,毕业于北京协和医院,曾悬牌应诊十二年,来上海行医亦有三年。她在被抓捕后表示,吴幕光与妻子曹雪明第一次前来堕胎时,徐慧春以医院空间窄小为由拒绝收治,请她们另去他处。曹雪明夫妇因此离开,但第二天又来万福医院,称孕妇腹痛已极,务必设法救助。徐慧春因此安排曹雪明在三楼住院,到了第二天,发现孕妇病势凶险,她也有些惊慌,于是请了一个产婆前来诊治。

手术期间,产婆将堕胎药放入孕妇下体,但孕妇腹部痛得更加剧烈。徐慧春无奈,又请了一个叫陈素因的女医生前来诊治。

陈素因称孕妇恐难活命,如能将胎儿取出,还有一线希望。在给孕妇打了盐水针与强心针后,取出胎儿,已腐烂不堪,臭气难闻。孕妇很快也过世了。

接受法公堂审讯时,徐慧春医生承认,自己虽然行医十五年之久,但只医妇女外症及子宫病,对于产科确无经验。她延请的律师逖百克辩称,查诸法律,只有将活着的胎儿用药或手术打下,才称之为堕胎。此案中之胎儿手术前已在腹中毙命,故堕胎罪不能成立,请公堂撤销案件。

相关西医诊断支持胎儿在实施手术前已死,最后法公堂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徐慧春医生和死者丈夫吴幕光等人没有触犯堕胎罪。

一个“专门妇女子宫医院”,居然毫无堕胎经验,还要请民间产婆前来救助,这也是1920年代末中国最繁盛之地上海滩的一大奇观了。这种局面的形成,和堕胎自清末开始刑罪化有相当大关系。曹雪明被万福医院拒绝后,想来也去了不少医院寻求救助而不得,所以次日才重返万福医院,从中亦可见整个医疗界对堕胎的抗拒态度。

法公堂的判决展现出人性化的司法弹性,但究实而论,这样的判决并不符合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本意。因为在对孕妇曹雪明实施堕胎手术之前,她们并不知道胎儿已死。更严格意义上说,按照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即便知道胎儿已死,或孕妇面临更为严重的不堕胎即丧命的危险,也不能为其堕胎,否则就构成堕胎罪,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孕妇死亡,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规定一直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修订时,才得以改变。

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关于堕胎罪的相关规定中,最核心的变化是增加了如下条款:“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按照新刑法,类似上文万福医院对已有生命危险的孕妇实施堕胎的行为,虽然有罪,但免除刑罚——并非严格意义的除罪化,但终归是一种进步。

除此之外,新刑法关于堕胎罪的变化还有:将妇女自行堕胎所处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改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将致妇女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改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未受妇女嘱托、承诺堕胎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改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致妇女死或重伤者按故意伤害罪处断的规定,改为致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比照适用的刑罚具体化。

可以看出堕胎罪的修法精神是:对自行堕胎的妇女罪罚有所减轻,但主动诱使或强制孕妇堕胎者,以及导致堕胎者死伤的从业者的处罚则加重了。同时,法律承认孕妇在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的前提下,有堕胎的权利。

在新刑法公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上海又发生一起堕胎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江苏镇江27岁少妇沈陈氏,因家贫而来沪打工,经人推荐,成为杨树浦平凉路九号一户日侨人家的佣人。此时她已有身孕,因担心腹部逐渐隆起而遭雇主厌恶,遂于2月6日前往广仁医院堕胎。该院以“妇女无端打胎是残忍行为,不仅有乖人道,而且触犯刑律”为由,婉词劝阻,沈陈氏于是放弃堕胎想法。

又过了一两个月,肚子越来越大,沈陈氏想要堕胎的旧念复萌。她看到日侨妇女爱吃萝卜,但妊娠后则摒弃不食,因此推测萝卜必不利于孕妇,于是拿了雇主家的萝卜干,塞于下体之内,以为胎儿当可堕落,不料“一宵既过,胎虽不安于腹,而竟迟迟不下,形成不即不离之状态。”日侨雇主见沈陈氏面容憔悴,痛苦异常,要她速去医院诊治。

这一次,广仁医院并未因堕胎违法而将其拒之门外,医生施手术取出其胎,并留她住院调治,但同时也将相关情况报告给辖区的捕房。

待沈陈氏痊愈后,捕快将其拘解到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据刑法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堕胎罪提起公诉。得知沈陈氏堕胎是自主决策,未经他人教唆或强迫后,判处她有期徒刑二年,姑念堕胎动机纯为生活问题,情有可原,于是从轻给予缓刑二年。

广仁医院则完全没有被起诉。此时新刑法虽已公布,但尚未生效,按律广仁医院实施堕胎行为不应获得豁免。

但对实施救助的广仁医院予以刑罚,又明显令人性不安。包括对沈陈氏,舆论同样也有类似观感。一个叫“梦若”的作者在《申报》上刊文发问:“这样的堕胎罪恶吗?”她虽然也宣称,堕胎的行为从人道上说是残忍,从法律上说是罪恶。但也进一步表示,人道和法律,有时是敌不过生活的鞭策的。“生计迫人,真是可怕。这位少妇,要是有福气,嫁给一个有钱人,现今一怀了孕,自己不晓得要怎样欢喜。说不定将来生一个小宝宝,夫妇间既添上了一个慰藉品,堂上的翁姑亦必笑逐颜开,倍加疼惜她。然而她不幸,因家中穷苦,不得不到外面来做娘姨,用自己的劳力,去换几个钱来维持生活。出卖劳力不打紧,而今却连腹中的一块肉,也不能不因生活的驱压,忍痛把他堕出来。生命虽邀天之佑保得住,却还逃不了二年的罪刑。其处境的悲惨,实属可悯。”梦若这样说。

和西方基督教文化语境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对堕胎长期抱持包容态度。所以当堕胎罪从西方引入之后,一直存在水土不服现象。这种对堕胎罪认同上的困难,不仅来自民间,包括执法阶层也常受传统价值观影响。堕胎者通常具有现实难处,这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同理心,对触犯堕胎罪者予以法外开恩。

这导致司法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协助堕胎而言,有些人可能被法庭从轻处罚,有些则会被判处实际监禁。

在新刑法修订的1935年,同样是堕胎致孕妇死亡,产婆刘王氏获得了缓刑,李王氏则被判实刑二年零四个月。

被刘王氏堕胎致死的孕妇,是虬江路维纳斯舞场的舞女鲍惠英。她是徐州人,23岁,未婚。腹部隆起影响了她的陪舞,更不要说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在与情人商量后,她决定堕胎。

1935年3月4日,73岁产婆刘王氏,要价24元,为她药物堕胎。她将一纸膏药粘于鲍惠英的肚脐,另让她服下少许丸药。第二天,刘王氏又换了一种膏药。这天晚上,鲍惠英“腹中之一块肉,果为堕下”。但过了一二日后,鲍惠英开始腹泻,一天比一天严重,父亲将她送往广仁医院医治无效,于3月11日晚6时病故。

因事涉堕胎,所以广仁医院电话将死讯通知了老闸捕房。刘王氏遭拘捕,被解送上海第一特区法院刑一庭起诉,刘王氏承认给死者实施了堕胎,但辩称鲍惠英死亡原因是由于饮食不慎,与堕胎药物无关。法庭最终认定刘王氏意图营利,受怀胎妇女嘱托堕胎致其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舞女鲍惠英死后不久,1935年3月28日,在上海温州路做佣人的扬州北乡28岁妇人王妈,也因偷情怀孕寻求堕胎。她先花3元自购麝香服用,全无反应,于是找到68岁的产婆李王氏。李王氏和上文提到的73岁产婆刘王氏一样,名气在外,但收费更低,只要15元。

李王氏先将药草放入王妈下体,并无效果,于是又从药店买来“古方催生药”令其服下。3月30日下午,胎儿果然堕下。但王妈回家后,腹内绞痛不堪,不得已被情夫李修鉴送往爱文义路的惠旅病院救治,但终因此前所服药物毒性太大而医治无效。为规避堕胎罪,就医时他们谎称流产求治,医生查得王妈“子宫有异物发生腐败,恶臭不堪,断非流产,决系人工堕胎所致”,故报案给新闸捕房。

上海第二特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和审理舞女鲍惠英案的第一特区法院不同,该院最后判处李王氏有期徒刑二年零四月,并无缓刑。

死者王妈的情夫李修鉴也被控“教唆堕胎因而致妇女于死”。他辩称,王妈怀孕后主动要求打胎,由她自己访寻李王氏住处后,叫他陪去,发生危险后他又主动送其前往医院,因此并无责任。但最终法庭还是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零三月,几乎和导致王妈死亡的庸医李王氏同等刑罚,科刑可谓非常严厉。

在李王氏被判刑前后,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1933年各大城市刑事犯罪统计数据,其中鸦片犯最多,达22000余人,盗窃犯其次,有17000余人之多,触犯伤害罪的也有11000余人,连内乱犯都有1200余人。但堕胎犯却成为人数最少的三类罪犯之一,仅有3人,比伪造度量衡者多1人,比触犯外患罪者少2人。

很显然,民间堕胎者众多,但真正被追究刑责者在1935年之前是非常少见的,一年间仅有的个位数落网者,多是有司被动执法。张镜予所著《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也验证了这一点,在1914-1923年,全国堕胎犯罪人数每年最高仅有16人,最低为4人。

新刑法面世的1935年则不同,仅媒体报道的堕胎犯就远远超过3人。所以可能和一般性理解恰恰相反,新刑法在条文上虽然对堕胎更为包容,但执法层面却比以前严厉多了。

1935年之后,官方依旧宣扬禁止堕胎的合法性,但随着女权思想勃兴,它开始遭遇公开的反对声浪。1936年《妇女共鸣》上刊发了署名“慧中”的一篇题为《堕胎—犯罪?》的文章,质疑“堕胎罪”违逆人情:“一部分妇女是要出卖劳力维持生活而堕胎;一部分是为恐养不活小孩而堕胎;照人情来说,应加以原谅。然而法律的明文又规定着……所谓’法律不外人情’,谁能相信?”

不过这些反对声音都构不成根本性的挑战。全面抗战爆发后,蒋介石政权流亡到“陪都”重庆,汪精卫在南京建立了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他们相互否认,但在名义上打击堕胎罪这一点上颇为一致。

抗战胜利后不久,蒋介石政权迁回南京,内政部将“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堕胎和崇拜神权迷信、妇女缠足、蓄养婢女、童养媳及溺婴等并列,是“亟须查禁改善”的陋习。内政部制定了“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办法”,针对堕胎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将以宣传开导、设法救济及送司法机关法办等办法查禁之”。

主流医学仍回避堕胎救助,上海《申报》有个“李阿毛卫生信箱”栏目,在1946年12月18日答复方瑛有关堕胎的提问时说:“堕胎系犯罪,且可送命,恕不答覆。”想要堕胎的孕妇只好求助于民间产婆和偏方,这导致堕胎死亡率长期居高不下。

1946年冬,守寡三年的39岁扬州妇人胡洪氏,因在上海发生一夜情而怀孕,她购得草药一味,塞于下体,导致流血不止,病卧不起。她的弟洪德余将其送往广慈医院求治,医院照例将这个涉嫌堕胎的信息报告给了警局,警局很快派员前来调查核办。

如果去医院求治的结果就是被报案,那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寻求堕胎的孕妇抉择?据上海地检处1947年初的统计,1946年该市受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3699件,但堕胎案仅5件,与侵害坟墓案一样多。这意味着在法制的阳光之外,堕胎的医学供需已自形成一个巨大的黑市。

在国共内战期间,对堕胎罪的执法变得更为松懈。1946年自行堕胎的39岁扬州妇人胡洪氏,

在反对堕胎的女权主义者中,“君慧”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人物。她曾在一次主题为“避孕与堕胎”的妇女问题讲座中说:我们要晓得,在合理的社会制度底下,除了特殊的事情外,总不会发生避孕和打胎的不自然的现象。人类生育子女原是极自然的本能的要求。在不得已的生活条件之下,不得不避孕的男女,也不愿意永久的破坏他的生殖机能。特别大多数的妇女都有着想做母亲的热望。假使社会给她们能的做母亲的优惠的条件,那么避孕和打胎当不禁而自灭。

在过度乐观的情绪中,她举了一个事例作为讲座的结束:

几年前美国的妇女们邀请刚从苏联回来的女视察员,请他谈苏联的妇女生活。女视察员说:“在苏联避孕和打胎均极自由,若要堕胎,国家的医院施以免费手术,极为安全。”谈到这里,听众中异口同声说:“那么她们都可以不生孩子了,那是多好呀!”可是这位女视察员摇着手说道,“不!她们倒喜欢生孩子呢!因为生孩子的妇女是受国家的特别优待。不论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都认定的母亲的特权,既有可爱的孩子,又有国家的生活保障及社会的特权,何乐而不为!”听了大家都豁然太悟!

在“合理社会制度下”避孕和打胎将归于消灭?这个神话迄今尚未发生。但君慧有一点并没有错,基于堕胎权的新价值观正在形成,对抗着基督教世界的反堕胎文化。

20世纪上半页,中国律法开始效仿西方,舶来堕胎罪,给中国世俗男女、医师和执法者带来很多困惑。1949年,随着“六法全书”被废弃,堕胎罪在中国大陆成为了历史的文化遗迹。

时至今日,当我们看到西方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仍围绕“堕胎”而聚讼不休,或许会有一些困惑。“反堕胎”理念其实从未在中国扎下根,除了在实施的42年间抓了有限的一些人,并很可能造成了更多堕胎孕妇死亡之外,它似乎没有留下更多的遗产。

早在2022年5月,美国就流出最高法院将裁决推翻“罗伊诉韦德法案”的草案,《柳叶刀(TheLancet)》《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英国医学杂志(BMJ)》《科学(Science)》等顶级医学刊物随后纷纷在首页发文,表示限制堕胎的决定是对于女性健康与社会权利的剥夺与暴力。其中《柳叶刀》的一篇社论称,法律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历史的进程,在如今的时代,妇女意外怀孕和流产是普遍现象。全世界每年约有 1.2亿例意外怀孕,其中有五分之三进行了堕胎。而在这些堕胎的案例中,只有约 55%使用了医学上推荐的方式、并由训练有素的医生完成。如果美国最高法通过了 SamuelAlito的意见草案(即反堕胎草案),这样的做法并不会结束堕胎,只会结束“安全地堕胎”。

通过对中国42年堕胎罪影响的初略研究,我得出了与《柳叶刀》相同的结论。

(本文未注明来源的堕胎案例,均引自上海《申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