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律师可以找被害人录口供吗,律师可以看犯罪嫌疑人口供吗

时间:2022-11-26 03:27:14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经奉为刑事证据体系中的“证据之王”,不论刑事政策如何纠正“口供至上”,但被告人的口供在发现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方面一直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所以侦查人员努力去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有一系列的“侦查策略”,而有些策略会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对此必须予以重视,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的代价来获得实体正义。

辩护人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主体的资质与人数要求,系讯问主体合法性的基本要求。讯问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执法证的人民警察,辅警不能作为讯问的主体,否则涉嫌程序违法。如果是一名警察与一名辅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相当于一名警察讯问,此时主体与人数均不合法。辩护人在查看讯问笔录的时候,必须查看讯问人员的身份,讯问之初讯问人员也应该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否则程序违法,必须由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试图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二、讯问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该在拘留后的24小时送看守所,看守所有规范的体检、监控等程序,可以较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实践当中,一般有如下几种讯问地点:第一,在案发现场进行讯问,此时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避免证据灭失等,在抓捕当场立即进行讯问;第二,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送到看守所之前,此时一般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进行讯问;第三,是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第四,犯罪嫌疑人受伤、患病等情况下,在医院进行的讯问。 在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在看守所外进行讯问,可能有非法取证的可能;在送看守所之后,只限于身体状况才能在看守所外进行讯问,至于指认现场、起获赃物等原因,不能在看守所外讯问。目前比较多发的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时候进行的讯问,根据住审分离原则,应该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讯问,防止变相将讯问地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场所。根据《防范冤假错案意见》,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该排除。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时必须要予以重视讯问地点。

三、讯问时间

关于讯问时间,目前刑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讯问时间,也为禁止夜间讯问,但是刑诉法关于传唤、据传的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与休息。关于疲劳审讯在理论界认为应该予以禁止,在实践中又作为侦查策略大量使用,2013年的《防范冤假错案意见》规定了不能疲劳审讯,但是疲劳审讯的标准如何认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有的认为要连续讯问8小时,有的认为要连续讯问12小时,有的认为夜间讯问即构成疲劳审讯等等。在发现此类状况时,辩护律师应该大胆提出讯问涉嫌疲劳审讯的申请,应该予以排除。辩护律师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也已经成功以疲劳审讯为由排除了被告人十几次笔录。 讯问时间不仅仅在证据的合法性中是重要的线索,通过对比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时间与证人、被害人的笔录时间,可以大致对比出是否存在诱供、骗供,对比物证、书证的时间,可以大概对比出“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等,同时还可能存在同一时间同一讯问人员在不同地点的讯问问题,还有就是三四个小时的讯问时间如果仅仅有两页讯问笔录,那么这么长的时间,是否存在遗漏、不如实记录问题,是否存在“思想教育”的非法取证;半个小时记录五六页问题,是否是讯问人员提前打印了笔录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等;

四、讯问权利保障

讯问权利保障也可作为讯问的合法性保障,之前提及的讯问时间、地点等都算是权利保障,但是此处仅指讯问时是否有需要辅助人员在场,比如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人,应该有相应的辅助人员在场;讯问未成年人,应该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等;同时也应该在首次讯问时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等。

辩护律师如何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

五、讯问方法

讯问时,应该分别讯问,这是为了防止串供的发生;讯问时,不能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等非法方式取证,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讯问。公然的刑讯逼供已经大量减少,但仍然不能掉以轻心;隐性的刑讯逼供可能还会大量存在。此时应该在查阅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候仔细与他们核实讯问的全过程。 关于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目前还跟侦查策略处于混沌状态,常见的威胁有“如果不认罪,就把你的爱人抓了”“如果不认罪,就去学校找你读高中的儿子”等;常见的引诱有“只要你供述了,就可以给你办取保”“你说了就可以回家了”等;常见的欺骗有“你还不承认,你的同伙已经承认了”“当时有人看到了,已经指认你了”等等。侦查策略确实出于打击犯罪,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规制,特别是明显引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精神痛苦的取证方式,应该予以禁止,其口供应该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破案件的关键,也会成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不利的证据,辩护律师在阅读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除了上面提及的几个方面,还要看笔录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是否经过犯罪嫌疑人的确认、起始时间是否与实际一致、 笔录前后是否高度一致、是否存在翻供、是否全部移送、讯问人员是否签字、口供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等。好的律师,必须认真学习理论,这样才有战略高度,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论述中,会技高一筹;必须认真学习法规,这样才有理有据,法条是律师最好的武器;必须认真研读经典案例,这样才能发现指控思路与审判思路,做到知己知彼;必须亲自办理大量案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好的律师都是用案子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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