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5:55:04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凌云县村民私自购买土地,转售他人自建房,获利130余万,因此获刑!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广西凌云县村民戴某认为从同村人手里购买土地,再专卖给他人盖房是个好生意!
于是戴某分别和凌云县村民梁某1和陈某2、陈某1父子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名义,以62.08万元购买该村发包给梁某1使用的村集体土地776平方米.
以7.5万元包干购买该村屯发包给陈某2、陈某1父子使用的集体土地。
然后戴某将购买的土地进行平整,并按照一般的自建住房面积划分为每间67.5平方米的地皮,方便出售给他人建设住宅。
一切准备就绪后戴某分别与曹某等四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将其购买的土地转卖给曹某等四人用于建设住房。
戴某卖给曹某两间地皮共54万元,卖给龙某一间地皮28万元,卖给周某一间地皮26万元,卖给杨某一间地皮26万元,共出售五宗地皮获得134万元,从中赚取利益64.42万元。
没想到事后戴某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传唤其到案。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倒卖土地的情况。
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戴某住宅及自建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现金5000元、涉案土地合同、股份协议等物品。
戴某为自己辩解称,其是以涉嫌诈骗被传唤的,在被第一次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发现的倒卖土地的情况,属于自首,应减轻处罚。
而且自己支付购地款69.58万元及支付中介费、平整土地等成本应扣除,自己只获利了326020元。
一开始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没有倒卖土地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退赃,希望可以使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戴某购买土地后,为了方便卖给他人建房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划分为12块地皮,每块地皮67.5平方米,之后倒卖给曹某等人五间,获利共计134万元。
其支付的购地款、平整土地等费用是其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因此,戴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额134万元就是其非法获利的金额。
戴某的行为属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的罪行与诈骗属不同种类的犯罪,属于自首。
因戴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3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结合戴某的自首、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及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判决戴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戴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戴某退至凌云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33.42万元予以没收,由该院上缴国库。
戴某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戴某的违法所得63.08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