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3:37:22来源:法律常识
南宋理宗年间,江南某县发生一起争夺墓地案,在一方举办丧事、安葬亲人的时候,另一方赶到现场阻拦,双方冲突,大打出手,导致人员受伤,丧事停办。纠纷发生后,双方先后诉诸公堂,审理此案的主簿莆阳运用比勘方法抽丝剥茧将案件事实逐步查明,并公正作出裁断。该案堪称南宋判官审理田宅争讼的经典范例。
罪名相告,是真是假?
县主簿莆阳先后接到两份诉状:前一份是吴春告王生挖掘吴家山地、偷砍吴家树木、破坏吴家祖坟;后一份是卓清夫告吴春兄弟殴打卓家仆人致重伤、阻拦卓家举办丧事并将墓碑打碎。两份诉状都以罪名相告,看上去是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仔细对勘两份诉状,发现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原来卓吴争斗的背后是墓地纠纷。莆阳将两张诉状对勘,比较上方所告事实的日期、人物和罪状,发现吴春所告的王生是卓清夫家的仆人,而卓清夫所告吴春兄弟殴伤的人就是王生。两份状纸说的其实是一件事,只不过两造从各自角度来陈述事实,“自掩其过,而归咎于人”。
比勘书状,异中有同,可以确定的是,卓吴两家在大广山墓地发生了激烈冲突。虽然双方对于冲突原因各有说法,但都在状后附上了墓地产权归属自家的凭证。
书状比勘的初步结论是:卓吴两家墓地打斗只是结果,原因在于双方对墓地产权有争议,墓地争夺才是双方真正的矛盾根源。
书状对勘之后是状供比勘。也就是将两造所呈书状和当堂口供进行比较对勘,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疑点。首先是据状问供,莆阳将具状人引至堂上,问明事实缘由,察问其书状陈词虚假。双方上得堂来,对所告对方犯罪之事略过不提,都主张大广山的北山山顶南坡这块墓地是自家祖坟。吴春称这块墓地是吴家祖坟,该墓地是父亲吴柽当年从江彦手中购买所得,五十多年间已埋葬五位先人。卓清夫说,该墓地是卓家世代相承的家产,该墓地中有一座吴春先祖的坟茔,是卓家先祖当年赠与吴春祖父的。
通过状供比勘,莆阳归纳出了存在的两个疑点:第一,双方状告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在书状中双方都言之凿凿,但过堂时却闪烁其词。第二,卓吴两家是否曾经存在过主客身份关系?有没有赠与墓地的事实?堂上问话时,卓清夫称吴春的祖父吴四五、叔祖吴念七原是卓家的佃户。庆元二年(1196年),吴四五、吴念七的祖父去世,吴家家贫无地,卓清夫的先祖将自家墓山拨出一块赠与两兄弟,让其安葬祖父。吴春却称自己先祖是当地地保,从来没有做过佃户。
卓吴两家的租佃关系是否存在?赠与墓地是真是假?接下来干照比勘的重点就是要查明案件争议焦点和事实疑点。
墓地两主,谁是谁非?
田宅争讼案件最关键的是干照比勘。即法官对双方提供的权属凭证的形式、来源、权威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的比较、对勘,确认双方证据相互印证的事实,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则通过现场勘察定谳。莆阳首先看双方提供的书契是否有权威印信,这叫做证据的权威性审查。按照南宋的法律,无论是分家析产还是典卖田地,只要发生产权变动都应到官府办理印契和过割赋税手续。官府加盖印章的田宅干照具有权威性,证明能力更强。
吴春拿出来的干照有二,一是南宋孝宗淳熙十年(1183年)吴春父亲吴柽从江彦手中购得山地的契约,是未加盖官府印章的白契;二是南宋宁宗嘉定十六(1223年)购得地块完税的税契。卓清夫所持出干照是卓家庆元二年(1196年)的分家关书,关书上盖有官府印章。双方干照均附有官府出具的标识山地产权界限的山图。相对而言,吴家提供的白契有合法性瑕疵,但税契和山图能作为其补强证据,双方的书证证明力堪称势均力敌。
接下来,莆阳需要详考证据的内容。
吴家买田契约记载的田产四至为:“东至陇分水,西至卓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县尉山,北至范家山”。卓家分家关书记载的田产四至为:“东至陇分水、范楚田,西至范万田,南至范万山及自田,北至陇分水。”据此可知两家的田产正好相邻,以大广北山分水岭为界,吴家田在北,卓家田在南,书契记载的田产界限非常清晰,双方不应当有争议发生。
原来问题出在山图上。莆阳将山图和书契对勘,发现两家山图四至和书契记载虽然相合,但是山图标识的方向却相差180度。卓家提供山图为南北向,吴家提供山图为北南向。两张山图均涵盖了争议山地。
通过书面证据的比勘,发现干照记载两家田地相邻,山图却都包括一个争议地段,必有一真一假,哪一方提供的山图是符合实地情况的?莆阳决定“亲行定验,然后照两家干照参决”。就是通过现场勘验,查证地图方向是否和实地方向相符。
莆阳亲赴大广山现场查明方向,“决以地罗”,发现“吴春经县画出山图,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主簿所验山图之东,于吴春所画之图为南,主簿所验山图之北,于吴春所画之图为东”,比照实际方向翻转了90度,恰好将卓家墓田涵盖在内。现场勘验的结果无可争辩,说明吴春所持山图为假,原来他在最初绘制山形图时已经有了包占卓家山地的想法,他故意变换方位,为强夺卓家的山地做好了准备。至此,卓吴墓地之争最大的的疑点已经查明,此墓地当归属卓家。
主佃易势,报恩报怨?
莆阳继续综合比勘各种证据,查明案件其他事实疑点。首先是双方所告犯罪有无事实依据。莆阳传唤两家当事人和他们的邻居、当地的地保,按图索骥登上大广山东面山丘,看见大广山的北山南麓有吴家墓一穴,再向东不到十丈距离,有一个古墓,古墓右边新开了一个墓穴,询问后知此墓是卓清夫为埋葬其叔母所开。现场没有发现其他墓穴和竹木砍伐痕迹。四邻地保说,这就是两家所争坟地,吴家在这片地方只有一个墓,吴家祖坟也没有被填塞。之前的打斗是因为吴家阑丧引起的。
综合现场勘验结论和证人证言,可以断定吴春所说的卓家毁坏树木、填塞祖坟的事实不存在。而吴春兄弟阑丧打人的事实则可以确定。
卓吴两家祖上关系究竟如何?通过调查走访村民和乡老,综合多人的说法,事实逐渐清晰。
五十多年前,卓家是当地著名的士人家庭,家财丰饶。吴四五、吴念七兄弟贫无所依投到卓家做佃户,又赶上祖父去世,无地安葬,卓家念主客之情,从自家的墓田中割出一块,让吴家兄弟埋葬祖父。五十多年后,卓家家道衰落,吴家的后人却强盛起来,吴春兄弟想通过官府诉讼,把这一片地方变成吴家的祖坟坟地。吴家以怨报德,侵夺卓家墓地,卓家奋起反抗。至此,本案事实全部查明,据众证可以定谳。
事实既已查明,接下来就要作出裁断。首先,划分双方田产界限。按照卓家分家关书和吴家契约上面的记载,划分田界。双方田地以大广山北山分水岭为分界线,分水岭以北是吴家田产,分水岭以南的田地、山地,为卓家所有。吴家那一处孤坟,是卓清夫的先祖卓县尉在庆元二年赠与给吴家的,吴春如果愿意,还可以祭祀他的先祖。
吴春兄弟为了争夺山地,在卓家墓地殴打他人致伤,还出示虚假的山图,想要强占卓家山地,为此多次到官府争讼。吴家不念卓家对其祖父的收留、赠与、助葬之恩,以怨报德,想要霸占卓家的田产,违悖理。判决吴氏兄弟杖责六十,作为惩戒。
回顾本案的办案过程,可以看到,判官莆阳,通过状供比勘、证据比勘、现场定勘,查明案件争议事实和所有疑点,根据真实可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辨明是非曲直,最终惩恶扬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法律史视野下的农村宅基地诉讼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2018-ZZJH-489)
(作者单位:许昌学院)(王忠灿)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