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4:56:31来源:法律常识
6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介绍近五年本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期,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长沙、株洲、湘潭、衡阳、永州、岳阳、邵阳、常德、张家界等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判决的16件毒品案件已核准死刑的被告人执行死刑,现发布其中5件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银红亮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刘永鹏、陈明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杨世平贩卖毒品案
一、案件主要事实
1、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银红亮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永鹏求购5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银红亮向刘永鹏持有的银行卡内转账70万元作为定金。3月30日,刘永鹏打电话通知银红亮到广东交易毒品,银红亮即安排胞弟银清亮(已判刑)等人分别驾车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等待交易。4月1日,被告人陈明驾车运输50千克甲基苯丙胺随刘永鹏到布吉镇龙新村小区与银清亮等人进行交易,银清亮按银红亮的指使将存有50万元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刘永鹏后,陈明打开自己汽车的后备厢,银清亮等人将装有50千克甲基苯丙胺的两个旅行袋转移到自己车上后返回湖南。之后,银红亮以每千克3.2万元的价格先后6次共计贩卖7千克甲基苯丙胺给王建国(已判刑),以每千克3.2万元的价格先后13次共计贩卖31千克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杨世平。杨世平从银红亮处购得上述毒品后,加价卖给他人。4月17日,公安人员在株洲市芦淞区某宾馆附近抓获杨世平,当场从杨世平所驾车辆上查获102克甲基苯丙胺。同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岐山村银红亮的住房内查获881克甲基苯丙胺。
2、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银红亮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永鹏求购55千克甲基苯丙胺,并商定价格为每千克2.5万元。4月11日,银红亮向刘永鹏持有的银行卡转账60万元作为购毒资金。4月14日,银红亮纠集银清亮、唐海军等人驾车赶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等待交易毒品。4月16日下午,刘永鹏和陈明联系到20千克甲基苯丙胺,银红亮则要求刘永鹏继续联系毒源。刘永鹏打电话联系黄鑫(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银红亮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永鹏持有的银行卡转账77.5万元,刘永鹏、陈明从银行卡内取出100万元购买毒品。当日21时许,银红亮等人从刘永鹏、陈明处购买近70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邵阳。次日9时许,银红亮等人驾车先后行驶至邵阳县白仓镇高速出口匝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唐海军、银勇华所驾车辆后备厢内查获68925.76克甲基苯丙胺。
3、2015年8月22日晚,陈明和蔡南松(已判刑)到广东省惠东县一酒店房间与余明勇(已判刑)商谈毒品交易价格。同月28日,蔡南松携带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袋乘坐陈明驾驶的车辆赶到郴州市一小区的毛坏房内,蔡南松将由陈明提到房间的装有毒品的旅行袋交给余明勇。在此期间,余明勇接到李祖勇求购毒品的电话,余明勇从蔡南松送来的毒品中称出4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驾车送往李祖勇的租房,被蹲守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余明勇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3993克甲基苯丙胺,又在毛坏房内查获蔡南松送来的12971克甲基苯丙胺。
另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银红亮居住的邵阳县塘渡口镇岐山村的住房内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转轮猎枪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各1支及12号制式猎枪弹40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银红亮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并在共同犯罪中起纠集、指挥作用,联系上、下线并出资购进毒品和联系销售毒品,罪责最为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刘永鹏先后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陈明先后三次为主运输并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还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杨世平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抢劫犯罪前科,还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犯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银红亮、刘永鹏、陈明、杨世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取保候审期间贩卖毒品:被告人肖会东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刘义洪贩卖、运输毒品、寻衅滋事案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肖会东和被告人刘义洪相识后共谋贩卖毒品,由肖会东负责筹集毒资和毒品销售,刘义洪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接收毒品,并约定了利润分成。刘义洪联系毒品上线后,与肖会东一同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勐拉市与上线见面,约定从上线处购买毒品。
2018年6月3日,刘义洪与岩忠等人在云南省景洪市勐养镇“德麟KTV”门前接人时,与何梦凡等人发生争执,刘义洪持棒球棍对何梦凡实施殴打,致何梦凡轻伤,刘义洪还持棒球棍打砸何梦凡驾驶的车辆,被砸损的车辆市场维修价格为7715元。同年7月17日,刘义洪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初,肖会东在湖南省澧县与余春华(已判刑)会面,二人商定了毒品价格,由余春华预付毒资,肖会东负责将毒品运送至澧县交付。之后,余春华分2次共预付毒资20万元给肖会东,肖会东将其中17万元存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同年8月初,刘义洪接上线通知在云南省普洱市两次从他人手中接收了两个装有毒品的背包,存放到肖会东在普洱市的租住处。8月13日左右,肖会东将上述毒品藏匿于塔吊设备驾驶室内。8月16日,肖会东雇用司机驾驶拖挂货车将藏匿毒品的塔吊设备从普洱市运往澧县,肖会东、刘义洪则驾驶租用车辆尾随前往澧县。
8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桃源县御景园宾馆抓获肖会东、刘义洪,在高速公路桃花源服务区同时查获拖挂货车,并在货车装载的塔吊驾驶室内的两个背包中共查获9983.4克甲基苯丙胺、4405.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义洪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肖会东、刘义洪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二人共同商议、分工负责,肖会东筹集毒资、联系毒品下家、联系物流公司、安排运输毒品工具,刘义洪联系毒品上家和接收毒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刘义洪在取保候审期间贩卖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肖会东、刘义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代加兵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8年7至8月份,被告人代加兵联系林怡兴(已判刑)购毒。同年10月间,林怡兴在广东省惠来县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知代加兵。代加兵支付了部分毒资,于10月17日安排刘猛(已判刑)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接取毒品。
10月18日8时许,林怡兴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学校附近路口将一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交给刘猛,刘猛随即携带该行李箱乘坐大巴车返回湖南省张家界市。10月19日6时许,代加兵又安排陈文武(已判刑)在高速出口处接人,并告知将货带至代加兵位于张家界市罗水乡大明村的家中。当日7时30分,刘猛在张桑高速教字垭出口下车取行李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刘猛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010.19克,又在附近将驾车等候的陈文武抓获。
12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代加兵。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代加兵出资并联系上家购毒,安排他人运毒,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策划者,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代加兵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代加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刘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案件主要事实
1.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刚在湖北省洪湖市先后向杨武、刘国军(已判刑)等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700克。同年12月28日,刘刚在湖北省洪湖市渔具厂家属区的租房内交给杨武2包价值约19万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日19时许,杨武途经随岳高速公路道仁矶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查获1781.1克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月9日、12日,被告人刘刚在湖北省洪湖市渔具厂家属区的租房内先后2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给徐晓伟(已判刑),徐晓伟通过微信支付42万余元毒资。同年1月17日晚,刘刚伙同刘伟在租房内贩卖300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徐晓伟,徐晓伟通过现金和支付宝方式支付了部分毒资。当日22时许,徐晓伟携带毒品在道仁矶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2983.5克甲基苯丙胺和9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1月6日、3月7日,被告人刘刚先后2次从杨军(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800克。同年2月、3月,刘刚在湖北省洪湖市渔具厂家属区租房内先后2次共计贩卖64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杨军。
4.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刚先后3次到湖北省潜江市从陈依(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85万粒,支付毒资82万元。
5.2018年4月2日,公安人员在湖北省洪湖市渔具厂家属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刘刚和刘伟,现场扣押1105.04克甲基苯丙胺、240.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刘刚与同案被告人刘伟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刚联系上家购买毒品,确定毒品的价格、数量,其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刘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被告人何支援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邱越峰贩卖毒品案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何支援多次向被告人邱越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邱越峰再向他人贩卖。何支援向邱越峰贩卖毒品后,为获取更多利润,还帮助邱越峰对毒品进行物理加工,通过添加底粉等方式增加毒品重量。其间,邱越峰租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一小区房间用于存放毒品,为便于何支援加工毒品,邱越峰将房间钥匙提供给何支援使用。
至2017年10月案发,何支援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7225.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19.48克、海洛因351.1克;邱越峰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631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44.67克、海洛因351.1克。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支援在湖南省邵东市佘田桥镇中心街租房内,容留被告人邱越峰、杨洁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凌晨,何支援又在该租房内容留邱越峰、刘毅等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何支援贩卖毒品数量大,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邱越峰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支援、邱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通讯员 陶琛、彭澎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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