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5:07:38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6月6日,阳山法院民二庭欧阳志勇庭长在审查案件代理律师提交的申请后,签发阳山法院首份律师调查令,指定案件代理人欧律师前往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收集相关材料。随后,欧律师成功调取了案件证据材料。
原告陈某与被告清远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双方曾在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过调处,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清远某汽车有限公司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因客观原因代理人欧律师无法调查相关材料,故请求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审判长欧阳志勇在审查了欧律师申请调查范围和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后,依法向其签发了调查令,同时明确了调查令的使用期限及要求,并书面送达了使用须知。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受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律师可以持律师调查令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阳山法院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运行机制。本次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是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律师调查令”的统一部署下推出的新举措。下一步,阳山法院将继续完善相关措施,保障“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
通讯员 | 余伟业
编辑 | 罗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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