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9:24:49来源:法律常识
辩护词(张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三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被告人张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张三安排卖淫场所共计47人次,非获利2350元有异议。
显示张三名字在索菲特酒店的开房记录47人次,并不能都直接认定为系张三安排卖淫场所,开房记录而只能说明办理入住手续时系使用张三的身份证,现并没有证据证明是什么人入住的?从而查实因什么原因入住的?并不能排除系张三本人因工作时间过长,不方便回家而自己直接入住;也不能排除张三亲友找张三交流沟通而入住,当然也不能排除同事们借用张三身份证由他人正常入住酒店等等情形。
故并不能仅以开房记录直接认定张三安排卖淫场所共计47次,而应当补强其他证据才能证实。
二、辩护人对指控张三招募并管理李梦(艺名小苏)从而提供卖淫行为为公关小姐的事实有异议。
李阳、李林系张三招募并参与卖淫活动的公关小姐,有李阳、李林本人的询问笔录,有参与嫖娼活动的人员的笔录,亦有支付嫖资的凭证,能相应印证;而李梦系张三介绍至开心会所工作的,但其并不出台,不提供卖淫服务,并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当然不能认定李梦系张三招募并管理从而提供卖淫行为的公关小姐。
三、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本罪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张三不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更不是以暴力或充当打手的方式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可见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四、被告人张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三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其犯罪的实行行为均系受开心会所管理层的指使,被告人张三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间接实施了协助卖淫的行为,从整个犯罪构成上看,只起辅助、次要作用。
2.被告人张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庭审中,均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犯罪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三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且签属《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五、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三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有悔改表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刘虎从宽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