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2:19: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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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并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全额返还彩礼,彩礼的返还数额需要结合双方同居的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基本案情:
薛某与赵某于2018年12月相识,2020年5月4日订立婚约,2020年5月21日,薛某向赵某及赵某父母给付见面礼5000元,按照习俗给付赵某彩礼88000元,后因请大师推算结婚日期,薛某向赵某支付2400元。之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2020年5月21日已将5000元见面礼退还给薛某的母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曾经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曾怀孕。
诉请请求:
薛某要求赵某返还其彩礼88000元、做法算日子钱2400元、见面礼5000元,共计95400元。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薛某与赵某订立婚约,薛某给付赵某彩礼88000元,之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关于彩礼款数额,因薛某主张的95400元,其中5000元赵某已于给付当日返还给薛某母亲,2400元系双方共同花费,因此确认彩礼款为88000元。关于返还的彩礼款的数额,考虑双方同居的时间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返还60%的比例即528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