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6:14:11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月1日将施行最新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在第六章中增加一节,作为第六章第二节,就是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与前不久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速裁程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下面来看一下有关快速办理和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