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2:54:1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5月,因一起发生在佛山的疑似涉黑涉恶案件,嫌疑人家属找到了我们,并告知嫌疑人何某陷入一宗涉黑专案。原因系该案有人多次向市政府、区政府举报何某等人涉黑涉恶。
市政府、市公安基于谨慎原则,避免当地出现“保护伞”影响案件的侦破,指派了B镇公安去调查何某等人所在的A镇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孔某被敲诈勒索为案由立案,并对何某等数人进行刑拘,后对A镇开展了地毯式调查走访。
《立案决定书》
我们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情况后,猜测本案举报人系同村的参与投标厂房的竞争对手,存在不实陈述的情况。
公安机关一开始收到的举报事实:何某伙同他人以帮孔某底价中标的事由向某勒索20万,由于害怕,孔某被迫向何某支付上述费用,并声称何某在当地形成势力。
真实情况其实是孔某为以底价中标继续经营厂房,主动找到同案人潘某商量进行运作,由孔某支付20万元,何某去找其他投标人劝说以收取好处费的方式在竞投现场放弃举牌投标。
可见,本案中声称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孔某实为串通投标的共犯,其为了出于报复何某、隐瞒自己串通投标等事实,向公安机关恶意报案,扭曲事实、推卸责任。
我们严格依据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构成串通投标罪。公安机认同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追加孔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变更本案罪名为串通投标罪。
对此,我们成功在侦查阶段即将本案的重罪敲诈勒索罪变更为轻罪串通投标罪,何某的量刑区间由3-10年变为3年以下或拘役。
《传唤证》
《逮捕证》
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卷和提交文书,向检察官提出取保候审及认罪认罚的申请,其中梳理分析了本案孔某所起作用较何某更大。检察官全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何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在《起诉书》中指控孔某为第一被告人,调整何某为第二被告人,对何某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起诉书》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6个月。
《刑事判决书》
在本案中,辩护人介入后发现该案本不属于涉黑涉恶范畴,但却被错误套上了“帽子”,以涉黑专案立案处理。在辩护人细致阅卷、梳理案件证据、多次与司法机关沟通下,最终使公、检、法一致认可本案不存在涉黑涉恶之情形,成功摘掉“涉黑涉恶”的帽子,并使当事人成功取保并获得缓刑的最低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