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4:10:3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拆迁刘某所有的房屋,将补偿刘某回迁补偿款6万元。后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将3万元打入刘某银行账号中,尚欠刘某3万元。2018年8月,×房地产公司向刘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同意此款将于2018年前还清。如不能及时偿还,将以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但到期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支付剩余款,刘某便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向刘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自刘某接受承诺书时,就已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书中,明确了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回迁补偿款及违约责任,未按承诺书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判处×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刘某回迁补偿款及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向刘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承诺书履行义务,但×房地产公司并未按承诺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其行为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城区的拆迁房引发的拆迁纠纷也随之出现。因此,我们应妥善处理好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