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6:08: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8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孔德瑜
性别:男
年龄:54
住址: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罗巷村
身份证号:342601********3172
立案时间:2019-02-22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孔德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24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孔德瑜负担1600元,由原告郑迎翠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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