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1:12: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近日,西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21年1月,八旬老人王奶奶买菜后乘坐公交回家,因未站稳,司机启动车辆后摔倒受伤。当天王奶奶送医后,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康复后,王奶奶以该公交车所属公司未按约履行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西陵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奶奶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奶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诉求,法院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14万余元,其中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损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违约行为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允许受损害方在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人权的现实作用,为受害人提供了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也对侵权人起到了惩戒作用,警示他们不敢再有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生。
来源:三峡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