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5:37:58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由于各地扬尘治理,加上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开发商们逾期交房有了新的借口。
对于扬尘治理导致工地停工,能否顺延交房时间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各地裁判尺度不一。
开发商逾期交房难道真的全部是因为扬尘治理吗?我看不见得。
扬尘治理固然有一定的影响,但实质性的问题还是在于,相当一部分开发商负债较高,再加上楼市调控升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起来非常困难,才不得不龟速施工。
遇此情况,购房者应及时防范,避免开发商烂尾的风险。
而关于退房,其实是有期限的,并不是随时可以退,一旦超期,任凭自己的权利睡觉,将丧失退房的权利。
来看一个案例:【2014年1月28日,刘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长江城2#楼1701室房屋出售给刘某,该房屋建筑面积共90.64平方米,总价款为315000元。该《合同》第7条约定,某置业公司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刘某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刘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5年7月15日,某置业公司向刘某发送了《延期交房通知书》和《致歉信》,向刘某告知了房屋延期交付事项及原因。2020年7月2日,某置业公司向刘某寄送《入伙通知书》,通知刘某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刘某未办理收房手续,并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某置业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约定逾期超出60天的,刘某有权解除合同。现案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超出60日后,我公司未交付房屋,刘某依据合同应当知道享有解除权,但其在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经消灭。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如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经催告后解除权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消灭。本案双方约定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刘某有权解除合同。现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已达5年之久,在5年中,刘某未向某置业公司提出异议或催告。故刘中羊的解除权消灭,其主张解除合同等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刘某解除合同、退房的请求。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案涉房屋逾期交付已达5年时间,刘某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关于合同解除权,应当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超出该期限的,将丧失解除合同(即退房)的权利。
@律者哓木提醒广大购房者:一旦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陷入还着贷款、租着房子、甚至房屋烂尾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