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6:45:0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18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赵志刚
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一厂家属楼43栋406室
身份证号:3406031974****1033
立案时间:2021-03-08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赵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76250.78元、利息58195.04元、罚息2359.64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以本金117625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赵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赵志刚以其提供的位于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E—9幢108室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赵志刚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40元,由被告赵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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