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2:22: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概念
第四方支付是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的支付通道。其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作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一种拓展模式。
二、常见运营模式
“第四方支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操作模式。
1、收单外包——第四方支付机构只是收单外包机构,将各种支付渠道聚合成一种收款方式。此种模式也即俗称的“聚合支付”;
2、“资金二清”——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没有取得许可和监管的前提下,从事了两次资金结算业务,即收到持牌清算类机构先转至其自己开设的账户,平台自行处理后,再结算给终端用户。
以境外赌博为例,境外赌博平台不直接收取赌客的赌资,而是将赌客申请充值的信息转给专为网络黑灰产洗钱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下游的“承兑商”再找到“码商”虚构网络购物记录,并通过“码商”向赌客发出收费二维码。“码商”即收费二维码提供商,也是电商平台的商户。“码商”收款后,再通过“承兑商”、第四方支付平台逐级将钱转给境外赌博公司。
备注:码商是指规模庞大的线下小微商户,依靠移动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仅需凭借一张“二维码”,就可以实现日常经营交易和贷款理财活动的一类群体。
三、主要可能涉嫌罪名
1、非法经营罪
“第四方支付”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就是非法经营罪。如前所述,“第四方支付”是未经国家支付许可的一种支付方式,如果从事了两次资金结算业务(即收到持牌清算类机构先转至其自己开设的账户,平台自行处理后,再结算给终端用户),则可能构成“资金二清”模式,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因为“第四方支付”本身未获得国家支付许可,那么其在提供支付结算的时候极有可能也会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搭建者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黑市购买大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用于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甚至有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会将所购买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反复售卖给他人,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极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开设赌场罪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搭建者在运营过程中一旦为具有赌博性质的网站或者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品圆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提醒:
1、不使用不正规的网络APP,当需要贷款、投资理财时,需要认真查看APP资料,找寻正规渠道(如银行),不要轻信他人的推荐;
2、不参与非法网络活动,不登录含有网络赌博、淫秽色情信息的网页,不在这些网站内进行充值、付费;
3、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就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二维码出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自己的银行卡、二维码被不法分子使用,不仅会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成为“帮助犯罪”,被公安机关“断卡”行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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