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2:23: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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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合肥XX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社保经办人员在每月18日前,统一将全公司员工社保增减等手续均已提交合肥市社保局,对新进的员工安排在下个月再进行社保申报办理。不料20日入职的新招聘员工陈贵梅在26日上午,右手大拇指被冲压机床被压导致骨折受伤,随即送医救治。那么受伤员工发生工伤早于工伤保险实际参保时间,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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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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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申办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费用支付给受伤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申办了工伤保险,只是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费用。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应将员工的工伤保险申办手续已办理成功并足额缴纳费用,以免发生意外达不到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