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3:34:47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矛盾,往往都是由补偿安置问题引起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在补偿标准上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今天蓝秦律师通过一则先拘留、后强拆的判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面对非法强拆,应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5)洛行初字第00011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共有3层,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4月20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马某、国土局局长柴某带领300多不明人员来到赵某房屋处实施强拆,赵某及家人为阻止强拆,爬到了3楼楼顶,向正在实施强拆的挖掘机投掷砖头、油瓶。当日晚,赵某房屋的大门、一楼门窗均被捣毁,强拆的挖掘机也被毁坏一部分。
2015年4月25日,高新区派出所将赵某带到派出所,以赵某砸坏挖掘机为由将赵某行政拘留7日。2015年4月26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何某、国土局局长柴某再次组织300多不明身份人员来到赵某房屋处,将赵某的3层楼房全部拆除。
赵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管委会强拆赵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核心焦点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且法律也并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拆老百姓合法房屋的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管委会并没有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权力,且赵某的房屋系合法房屋而非临时抢建,故管委会组织不明人员强拆赵某房屋的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在原、被告就征收补偿达不成协议、且原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洛开(2014)93号《洛阳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直接组织人员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组织300多不明人员将赵某的3层楼房强制拆除,显然是违法的,但赵某在面对非法强拆时的过激维权方式,笔者建议大家一定不要这样做。
首先,只要拆迁户提前搜集整理好相关证据,那么对于违法强拆所造成的损失,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挽回的,因此没有必要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维权;
其次,与拆迁部门相比,拆迁户作为个体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拆迁部门执意要实施强拆,那么最终是难以阻止的,如果采取过激的方式维权,很可能会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最后,由于拆迁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系行政行为,对行政强拆的反抗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如果反抗过程中毁坏了强拆机械设备,便很可能会像本案赵某一样被行政拘留,若因此耽搁了起诉期限,更是得不偿失。因此,面对非法强拆,笔者建议大家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