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0:00:40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老百姓面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流转合法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保护自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01
经典案例
2010年吉林的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松某市某代理公司签订合同,代理公司将其名下的2.9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该银行,用于担保其向银行的借款。2017年,当地区政府发出来拆迁通告,商业银行抵押的地块就在这个范围内。随后,代理公司与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合同中说代理公司的地为43.95亩,在这个地上建的办公楼面积为912平米,附属面积为6561.5平方米,根据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政府打算给予他一共补偿208万元。
这么大的面积,这么多的地,这么多的房子,难道只有200多万,那可是实实在在的国有土地啊!可是代理公司却偏偏签订了合同,并且拿到了补偿款。商业银行作为抵押的权利人,深感不妙,这连借款的利息的零头都不到,怎么可以签字呢?银行感到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深深的伤害,于是聘请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介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原告不合适为由退回了起诉,在大量的搜集证据和查阅相关的资料后,律师主张区政府实施征收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缺乏相关文件的审批,属于违法拆迁,而且代理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合同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权利人银行的利益。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总之,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也不要怕,留好相关证据,寻求专业的律师帮您解决拆迁瓶颈。
02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JINGKANG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