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0:34:26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那么,强制医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本节将做一个介绍。
首先是被强制医疗的对象。这针对的是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而且这类人必须还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就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包括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其次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实行。程序启动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但无论是否开庭,人民法院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委托权也是强制保障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比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主要顺序是:检察员宣读申请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在整个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可以选择是否出庭的,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然后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第一类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第二类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第三类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其中第三类的程序转换是相互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音频来源:巩志芳、常铮《刑事诉讼100问》
巩志芳、常铮律师《刑事诉讼100问》在线收听-mp3全集-蜻蜓FM听教育
最后是强制医疗的解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均要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启动程序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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