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0:59:00来源:法律常识
“建了这么多年都好好的,这怎么能说拆就拆呢!”
“我就知道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张秀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及刘建军找到律师的时候,距离他们的房屋被拆除已经过去了快一年了。半年多来,二人曾四处问询、申诉,均未取得任何结果,谈起当初遭遇强拆,二人还心有余悸。
张秀梅与刘建军本是邻居,居住在郑州一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老小区内,二人的房屋同为一层的临街户型,因此在入住后,两家纷纷向外扩建了房屋并用于经营,这么多年来也无人过问。
直到2020年8月开始,当地展开了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街道办找到两人,指出其扩建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应当依法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对此,张秀梅二人不服,同时二人并未看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因此并不相信街道办的说法,也未对房屋进行拆除。
但谁知几天后,街道办却采取暴力方式,强制拆除了两人扩建的房屋,不仅房屋毁于一旦,室内的装饰及物品也遭到大量破坏。
起初遭到强拆后,张秀梅与刘建军也曾积极的找到街道办申诉,但都无疾而终,直到大半年后才偶然得知遇到这样的事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寻觅可靠律所的过程中又耽误了一些时间,于是在找到律师时,距离最长的1年行政起诉期限到期已所剩无几。
了解案情后,律师以最快的速度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展开了调查整理工作,并迅速起草了行政起诉状,成功在距离起诉期限到期日前4日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当天,被告街道办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该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张秀梅二人的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同时,被告街道办还指出,张秀梅与刘建军的房屋为没有产权私自建设的违章建筑,根据郑州市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应当拆除。且在拆除前,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二人协商房屋拆除问题,均未取得结果,后因二人拒绝接听电话,街道办在其房屋外墙上张贴了《限期搬离通知书》等文件,其后将房屋拆除。因此,街道办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因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议及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故街道办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符合规定。
面对街道办的答辩,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街道办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张秀梅二人告知了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应当适用1年的起诉期限。
对于街道办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冠领律师指出,街道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拆除行为前已经履行了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其并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因此,应当认定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张秀梅、刘建军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