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2:15:08来源:法律常识
好意搭乘死亡一审判三责险赔付68万元,二审改判全部个人承担责任
实际案例分析:数据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豫10民终2384号
案件复盘:
2021年1月26日,责任人张某与好友三人驾驶自己车辆回县城,途中因张某驾驶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受伤,一人张XX甩出车外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司机张某为事故责任人。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四人同行属于“好意同乘”,事故责任人张某承担70%的损失;
2、死者在被碾压时不属于同车人员,应按第三者身份进行赔偿,由交强险赔付1800
00元,商业三责险按张某投保金额赔付500000元;
3、死亡赔偿金695006.8元,丧葬费34152.5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514.37元,共计913673.67元。
4、被告保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赔偿180000元+500000元=680000元,被告张某应赔偿(913673.67元-680000元)×70%-60000元=103572元(取整)。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依据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死者张XX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XX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死者张XX是事故车辆豫K×××××车辆车上人员。根据以上事实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以确定,张XX在本次事故中身份是豫K×××××车辆车上人员,其身份不能构成豫K×××××车辆的“三者”。并且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死者是在车内死亡还是车外死亡。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43集倾向性意见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理赔范围的理赔对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张XX为车外第三者存在明显错误。
死者家属及其它同车人员对一审判定司机张某属于“好意同乘”承担70%责任不服,也提出上诉要求承担100%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受害人张XX在事故发生时是否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三责险赔偿责任;2、受害人张XX乘座司机张某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一审判决对张某承担责任70%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二审庭议后判决如下:
1、认定受害人张XX不属于三责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按三责险责任赔付;
2、受害人张XX属于“好意同乘”,司机张某承担70%的责任,须赔偿913673.67元X70%=579571.6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过这个理赔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的知识主要有二点:一是同车人员基本不属于三责险的范围,适应于驾意险或座位险;二是“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可以免除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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