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0:29: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一篇名为:深圳知名商场58岁女保洁员摔倒死亡的新闻吸引了大家的眼球,一位58岁的老人在上班期间发生摔倒。当时其正在华强北茂业天地大厦四楼进行卫生清洁作业,身体失衡倒地后,人无法站立,意识逐渐模糊昏迷。事发后商场员工通知老人所属公司的现场主管,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十余天后,不幸离世。余先生称,从5月27日至6月13日,老人一直在深圳市人民医院急诊科ICU内接受抢救,期间一直处于脑死亡昏迷状态,只能通过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基本生命体征,最终于6月13日早上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宣布医治无效死亡。另外,家属余先生称,事发前老人从5月17日开始每天上班16个小时,已连续10天从早上6时半上班直到晚上10时半,直到27日第11天就过劳摔倒出事了。据了解,该保洁员所属公司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公司)。由于家属与玉禾田公司之间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现家属已起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
通过新闻的内容可以看出,家属和玉禾田公司之间对于赔偿一事是没有达成一致的。家属认为患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应按工伤案件处理。对此,玉禾田公司与保险沟通理赔事宜后,认为“员工因自身突发疾病于48小时之外身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暂无法按工伤处理”。双方对于理赔的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因此玉禾田公司也建议家属采用诉讼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对于何为工伤,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目前所报道出来的情形,保洁员是在抢救了十几天以后才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暂无法按照工伤进行索赔。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是倾向性的认可,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没有48小时的限制。在答复中虽然没有48小时的限制,但其适用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答复》中,对于可按照工伤进行认定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是务工农民;第三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因此需要综合判断本案的保洁员。其次,《答复》仅仅是针对个案的一个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不同的法院适用与否的态度不一,无法作为确定性的裁判标准。
目前看来,本案想要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并不容易。退一万步讲,如果本案真的无法认定为工伤,那么本案还可以考虑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在报道中,家属声称保洁员从5月17日开始每天上班16个小时,已连续10天从早上6时半上班直到晚上10时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家属所说的情况属实,用人单位就涉嫌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由于目前报道中所披露的事实还非常少,我们且看案件的进一步发展。
以上讨论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正。最后,插一句法律题外话,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己,都应当对人的生命健康有最基本的敬畏,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重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