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5:14: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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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温州法院首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法(草案)破冰,嘉兴法院也受理了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破产的时代正在路上。
桐乡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姚某、黄某夫妇提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本案系嘉兴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姚某系桐乡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5%。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2019年12月4日,桐乡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拯救公司过程中,两申请人陆续为公司的多笔巨额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金额近5000万元。截至今年6月10日,两人在桐乡法院有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执行标的额46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两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也不存在为规避执行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和情形,遂依法作出受理裁定。
个人债务清理是一个和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制度,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企业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是为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要避免这一制度成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合法途径”,具体可以从以下措施入手:
参考我国最早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温州市中院的实施意见,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温州市中院在2019年8月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办理全国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个人破产法试验的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和教训。
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必定会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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