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6:22:11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批评、警告、训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人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周边,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
2.多名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诉,不听劝阻、批评、教育的;
4.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停放尸体,焚烧冥币,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6.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7.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8.为制造社会影响,以采取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越级访等行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钱财的,或者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9.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周围及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焚烧物品、扬言自伤、自残、自杀、裸露身体、非法聚集等行为;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0.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的;
1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12.以上访为名未经批准组织煽动、策划群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13.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以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二、信访人在北京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访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之后仍多次到北京地区非信访接待区域和部位起哄闹事的,以寻衅滋事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处理。
三、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孝义市人民法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公安局
孝义市司法局
孝义市信访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