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8:09:21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患者张某到被告x省人民医院处就诊,行左桥前池占位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符合胆脂瘤(良性)。后,家属带着病理切片前往外院会诊,结果为鳞状细胞癌。但此时患者已不适合进行放化疗,患者去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始疾病是患者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的过错导致鳞癌未能及时诊断和治疗,使患者丧失了延缓疾病进程,延长带瘤生存时间的机会,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赔偿共计20609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恶性肿瘤,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误诊
一.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于2017年2月16日因头痛伴左眼睑下垂3个月,加重伴左上肢麻木1月到被告x省人民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左桥前池占位,2月22日行左桥前池占位切除术,3月6日病理诊断(瘤膜)纤维组织内可见核大深染的纤维母细胞伴挤压及退变,并见少许游离破碎鳞状上皮细胞团伴轻度异型,组织少,请结合临床,建议定期复查,符合胆脂瘤,3月24日出院。
2017年7月14日患者因发热3天,加重伴神志模糊1天再次入住被告处,入院后呼吸科给予抗感染、化痰、抗凝、降压、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后因反复发热、咳嗽、咳痰转入重症医学病房进一步治疗,给予对症治疗,患者病情仍重,未好转,8月13日头颅CT显示鞍区软组织病变伴骨质破坏,与2017年7月19日相比范围增大。
7月20日患者家属自行找手术大夫会诊,被告知患者颅压升高,当日加上了甘露醇。患者家属又将8月6日的颅内CT影像给曾经的手术医生会诊,医生发现手术切除部位附近又长出肿瘤且更大,口头告知家属当时不确定是否有癌细胞,从当前肿瘤扩大的速度和尺寸,判断为恶性肿瘤。
8月10日患者转住被告重症医学病房进行治疗,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病情有好转,开始有意识,继续当前治疗。患者家属带着病理切片前往x省肿瘤医院和x医科大学x医院病理科,病理分析结果均为病检组织存在鳞状细胞癌。但此时患者已不适合进行放化疗。2017年9月10日患者去世。
二.医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过程没有明显过错,患者死亡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的转归。患者第一次入院结合患者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左桥前池占位。影像学显示占位明显,临床症状头痛伴左眼睑下垂3月,加重伴左上肢麻木1月,体格检查显示左侧眼睑下垂,左侧眼球活动障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手术治疗有明确的手术适应症。
关于术后病理诊断的问题,被告组织人员阅片认为从病理学组织上看有上皮细胞的异型性,但细胞较少且伴有挤压和退变,当时诊断恶性肿瘤的依据不足,当然结合之后患者的病情变化考虑确实是胆脂瘤伴上皮恶变,被告认为其诊断无明显过错。
7月13日患者急诊入院时发热且胸部CT示,肺部感染严重,收住呼吸科进行抗感染治疗,期间复查头颅CT显示肿瘤迅速生长,结合病人实际病情及家属意见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患者最终死亡考虑主要是由于其脑部肿瘤合并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致呼吸功能衰竭,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
原告主张的多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比如丧葬误工费、鉴定交通费、复印费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相关证据支持。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术后病理切片经病理专家会诊考虑符合胆脂瘤伴鳞状上皮恶变(鳞癌),被告病理科进行了相应的描述,并建议结合临床,定期复诊,但未给出明确诊断,临床科室未对病理结果进行分析,未按照病理科室要求嘱患者定期复诊或建议对病理切片进行会诊,导致鳞癌未能及时诊断和治疗,存在过错。
2017年7月13日因发热伴意识障碍入院,经检查存在双下肺炎症,由呼吸科收入院,入院后请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科室会诊联合治疗不违反诊疗常规,但复阅患者头部CT,并与第一次手术术后影像片相比较,出现了鞍区软组织占位影,被告未予诊断,存在漏诊。诊断外源性因素导致颅内感染的依据不足。
四.律师意见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原始疾病是患者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的过错导致鳞癌未能及时诊断和治疗,使患者丧失了延缓疾病进程,延长带瘤生存时间的机会,综合考虑原始疾病、诊疗风险和医院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
五.法院判决
被告x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8989.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90元、护理费3220元、营养费3290元、交通费774.38元、死亡赔偿金101962元、丧葬费10770.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鉴定费6300元,以上共计206096元。
六.小结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如下过错:未明确诊断即行手术,造成肿瘤扩散;手术指征把握不严,侵犯患者知情权;术后病理检查存在误诊,告知不充分,导致丧失放化疗的机会;术后第二天出现感染;患者未痊愈即劝患者出院;术后护理不当,造成双下肢血栓形成;7月14日入院后分诊错误,对颅内压升高不予处理,致院内感染进一步严重,导致患者丧失了治疗机会。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直肠癌根治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吻合口瘘。2.医疗纠纷:子宫肉瘤术后病理误诊为子宫肌瘤,导致病情加重后死亡。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癌行手术切除,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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