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17:32来源:法律常识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官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如何跟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打官司呢?别急,先看以下模拟回合:
第一回合:
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全部加起来,高于一年期LPR(目前是3.7%)的四倍(年利率14.8%)
被告:应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四倍。
第二回合: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一条,主张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被告:即使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那《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回合:
原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被告:主张应按照新的通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2018年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问题由来:
原来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支持年利率24%的,故而无论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支持标准是统一的。2020年8月19日修改后,民间借贷的利率仅支持一年期LPR的四倍,不能超过年利率24%。然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明确不适用金融借款合同。那就意味着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上限是仍适用原来的年利率24%还是参照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两个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适用哪个,因此,作为被告,应积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本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主张:
1、高利贷的定义标准,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利率部分,属不属于高利贷?如果不属于高利贷,法院为何不支持?结论: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利率部分属于高利贷。
2、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资质的放贷机构应出示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超过1年期LPR四倍利率的文件。如果不能出示,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通知,都强调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当时,两份通知的本意明显要求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只不过以前民间借贷支持标准为年利率24%,故不存在冲突。如今冲突发生,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调整,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2020年已修改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标准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应参照执行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律师建议:如遇到金融机构起诉主张的利率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应积极应诉抗辩争取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