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1:38:24来源:法律常识
在西固法院以往受理的继承纠纷中,大部分都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各继承人间为更多地占有遗产而引发的家庭纷争。今天要介绍的这起继承纠纷,正是因为一份遗嘱才使一对亲兄弟走到了对簿公堂这一步。
案情简介
王老共育有王甲、王乙两个儿子,老伴去世后,王老一直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今年7月,年过八旬的王老突发疾病且病情日益严重,短短几周便离开了人世。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兄弟二人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共同商讨父亲遗产的分配事宜,但就在此时,弟弟王乙突然拿出了一份遗嘱,称父亲生前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了自己。遗嘱的出现令哥哥王甲有些不解,因为父亲生前从未提及过立遗嘱的事情,而父亲住院后自己也每天前往医院照料,当时父亲连说话都很困难,怎么可能立下遗嘱。王甲从弟弟手中接过了这份遗嘱,他一眼就认出遗嘱上并非父亲的字迹,于是怀疑是弟弟王乙伪造了父亲的遗嘱,兄弟二人因此反目,进而对簿公堂。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就对遗嘱的真实性展开调查。据弟弟王乙所述,父亲生前的确曾想将其居住的房屋留给自己,但一直没有将这一想法告诉长子王甲。后父亲突然患病,他担心父亲的遗愿无法实现,于是与一位律师共同前往医院,在律师的见证之下请父亲立下了这份遗嘱。至于遗嘱上的笔迹,王乙表示承认遗嘱并非父亲书写,理由是当时父亲已重病在身,实在无力书写遗嘱,所以由律师代笔书写,再由父亲签字捺印以示确认。
然而,王甲对王乙的这套说辞并不认可。王甲告诉办案法官,父亲自患病入院后神志就不是很清楚,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在弥留之际甚至连身边的亲人都无法辨认,根本没有订立遗嘱的可能;此外,代笔书写遗嘱的律师是王乙单方委托,他的“见证”不能代表事情的真实情况。
案件处理
此案中,被告王乙所出示的遗嘱为他人代书,故属于法律上的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需有2名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才可具有法律效力;但据王乙所述,王老在订立遗嘱时仅有自己和一名律师在场,且这份遗嘱上仅有被继承人王老及代书人律师两人的签字,故王乙手中的这份遗嘱不具备遗嘱生效的条件。
此外,办案法官经询问王老生前的主治医生得知,王老在入院后身体情况持续恶化,经常陷入昏迷,加之其年事已高,认识能力与辨认能力均大幅降低,故不具备订立遗嘱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办案法官依法否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将被继承人王老的遗产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是民法典制定的一大特色。相较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生效条件、多份遗嘱的效力等级等内容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既弥补了原继承制度的诸多不足,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希望通过此起案例,能够让您对遗嘱的生效条件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