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3:19:36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虽然补偿事宜没有协商好,但拆迁办将自己认为合适的拆迁补偿款直接打到被拆迁人银行账户,然后就认为可以拆除房屋了?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案例,就涉及到上述情况。拆迁办自行打款后,是否就取得了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呢?我们跟随张律师一起来回顾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老汉的一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了**村整村改造拆迁范围内,自从通知拆迁以来,张老汉没见过一份正式的政府文件,只有村委会下发了一张“拆迁安置补偿明白纸”,但对补偿标准、安置人口、安置房及车位大家都有诸多的疑问。但张老汉还是配合拆迁办丈量了房屋,不料,没过多久,张老汉的银行卡上就收到了一笔款项,备注是拆迁补偿款。第二天,张老汉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张老汉找到拆迁办讨个说法,拆迁办称,钱已经打给你了,我们就可以拆除房屋了。张老汉实属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案件审理情况
庭审中,被告拆迁办称,拆除房屋前,已经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原告,所以拆除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拆除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老汉听到被告的答辩气的脸都憋红了,张律师安抚后,针对被告的主张发表了如下意见:
1.本案中,必须明确一个事实,就是原告并未签订任何的拆迁补偿协议,是被告自己将补偿款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原告无法控制被告的打款行为,原告也不认可所打款项的金额。
2.如果都像被告所言,不管被拆迁人是否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接受,只要打款了,就可以拆除房屋的话,那我国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作用。
3.很显然,被告没有职权来拆除房屋,不具有任何的行政强制权,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逾越职权。更不能因为其打款行为就阻却了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并未签订协议,也未主动领取款项,而且也没有腾房交付房屋。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赋予被告强制执行权,且被告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其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四、经验总结
“打款就能强拆”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也可以得知,法院并不支持这种做法。被拆迁人一定要知法、懂法,才能不被套路住,也才能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做钉子户,一定要依法维权。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欢迎大家留言交流讨论。也可以点击头像,查看张金达律师的其他案例文章,多学多看总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