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5:10:38来源:法律常识
岁末年初,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纠纷的易发时段。一些被欠薪的农民工风里来、雨里去,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却拿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舒舒心心返乡过个好年呢?让我们通过广州、汕尾市法援处的两起暖心案件来一窥一二!
广州法援:
助18位女农民工依法讨薪32万元
近日,广东某公司的18位女农民工集体带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民排忧心系百姓”和“公正执法热心为民”两面锦旗,专程赶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表达谢意:“如果没有您们的真情援助,我们很难要回公司拖欠4个多月的工资,现在辛苦钱要回来了,终于可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
2018年10月10日,梁某等23位农民工(其中21位为女性)情绪激动地来到服务大厅。经了解,她们均系广东某公司的员工,分别在公司旗下各大商场任导购和物流配送员,除几位主管月工资超过4000元之外,其余大多人每人每月到手工资才2000多元。2018年6月以来,公司不仅连续4个多月没有发工资,还停缴社保和公积金。
她们多数是背井离乡来穗务工的农民工,其中郑女士身患乳腺增生,邓女士和陈女士眼睛里又长息肉,均因无钱尽早到医院接受诊治,只好忍受病痛折磨;一位来自内蒙古农村籍的农民工原本靠公司微薄工资养家糊口,公司4个多月停发工资,家境贫寒的她们只好忍痛割爱将年幼四岁的女儿送回老家。
梁某等人因多次向公司追讨工资无果,万般无奈,集体罢工。后通过广州市某区劳动监察大队指引,前往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进行法律咨询。
接待他们的值班人员邓志翔一边耐心倾听她们的集体诉求,一边为她们详细解答,并安抚她们的情绪。随后,启动群体性案件应急工作机制,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并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刘海玉代理该案。
第二天,刘海玉指导23位农民工集体拟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当天发出该件给公司。在确认该件送达公司后,刘律师带着23位农民工集体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8年11月5日,广州市仲裁委安排开庭。庭审前主持调解,公司董事长讲述公司的各种难处,希望全体农民工体谅公司并回去上班。刘律师要求公司董事长发放拖欠工资后可以劝说梁某等人回公司上班,公司董事长却避而不答,刘律师当即要求中止调解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故意找种种借口拖延时间。
当日,广州市仲裁委为化解这起矛盾纠纷,同意再给公司10天时间准备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23位农民工中的5位代表向刘律师反映,公司给她们挨个打电话,劝说她们回去上班,说仲裁及诉讼时间会拖很久,上班后公司想办法给工资。刘律师耐心做梁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并积极和广州市仲裁委沟通协调。
2018年11月16日,公司向广州市仲裁委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刘律师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后的第二天,组织5位代表核实证据真实性,并在当天下午准备好书面质证意见,快递到广州市仲裁委。梁某等害怕真如公司说的那样无限期的拖延,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去广州市政府上访或采取其它极端行为。为尽量控制好农民工的情绪,刘律师再次约见梁某等人,告知她们不会无限期拖延;一边积极和广州市仲裁委电话沟通,希望尽快出裁决书。
2018年12月17日,刘律师收到广州市仲裁委送达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支持了23位农民工追索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全部仲裁请求,其中18位女农民工为终局裁决、5位农民工为非终局裁决。2019年1月3日,刘律师又指导终局裁决的18位女农民工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8日,18位女农民工最终拿回全部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2万余元。
汕尾法援:
圆满解决45名农民工176多万欠薪
1月15日上午,近50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汕尾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门口聚集,情绪激动。农民工代表钟铁成向汕尾市法律援助处提供了一份法律诉求,要求给予帮助。
接收该案后,汕尾市法援处当场简化手续,并指派法援处律师胡祝红担任钟铁成等45人的代理人。
据了解,钟铁成等45名工人受雇于某工程公司,现工程已完工,但未结清工资,工人工资总计约176多万,经多次向该工程公司追讨,公司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迟迟未得到解决,只能前来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胡祝红随即与汕尾市总工会联系,做好欠薪工人的安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1月16日上午,胡祝红与钟铁成等代表10人赶赴陆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递交拟好的法律援助公函。经联系,该工程公司表示,因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导致工资未能结清。
随后,胡祝红建议,各方约定次日来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解,被欠薪的工人将工资计算清楚,该工程公司将有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的部位及工程量列明,双方进行协商。
随后的几天里,胡祝红向双方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经协商,该工程公司代表与工人代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1月25日全额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176万元。
来源 | 广州市、汕尾市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