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2:01:09来源:法律常识
买车本是一件好事
但卖车却卖出了问题
是谁之责任?
卖车的?
买车的?
前段时间,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原因是莫女士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合同的民事判决,故提起再审申请。
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女士,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甫,四川川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莫女士再审称:
1.新证据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证明xx公司因销售假车被处罚,交付的车辆不是约定的。
2.xx公司明知车辆不是2017款三厢1.6L自动风尚型智行版,但仍将其作为莫女士所购买的车型交付,存在隐瞒的故意,在原一审中xx公司坚称交付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向其上一级经销商调查证实销售车辆并非2017款三厢1.6L自动风尚型智行版,原判未予认定xx汽贸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
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原判仅酌定赔偿莫丽娟2万元损失,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件焦点
1
是否该按照三倍费用赔偿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判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xx汽贸公司向莫女士支付赔偿款2万元,并无不当。
2
xx汽贸公司因销售假车被处罚与本案是否有关联点
再审中莫女士提交的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证明xx汽贸公司曾因销售假车被处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判的认定。
案件难点
再审申请人莫女士提交了新证据
而我方当事人
已经火烧眉头了
才想起该咨询下律师
所以找到我所的邹律师
而我所的邹律师不怕时间紧迫
紧赶慢赶的整理手上证据
为我方当事人出庭答辩做足了
充分准备
如果没有邹律师的经验丰富
在这样不利的情况下
不是谁都能像邹律师那样
处变不惊
通过邹律师高超的质证方法和技巧
法院判了
法院判决
驳回莫女士的再审申请
END
以上就是
川奥分享的成功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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